刷单1万元赚50?刷手垫2万难要回,法院:网络黑灰产不予保护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广州
原创2020-03-15 13:57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该院成立以来审理的网购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内容涉及网络刷单、滥用退货规则、跨境代购等互联网新业态下引发的新类型纠纷,为规范网络空间的交易行为,降低网络交易风险提供了行为指引。 

2019年4月,漫漫公司为增加其网络店铺的交易量,委托案外人陈某组织刷手在其网络店铺刷单,漫漫公司需按照交易订单金额退还货款,并支付刷单报酬,标准约为每刷单10000元支付50元。通过陈某的牵线,刷手组织者李某向漫漫公司介绍了刷手何某。何某遂在某平台创建了案涉交易订单,双方均确认案涉商品未实际发货。 

后来何某称,漫漫公司未向其退还因刷单垫付的20000元及支付刷单费,于是在某平台提出“仅退款”申请。漫漫公司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了案外人陈某,拒绝向何某退款。何某遂起诉请求:漫漫公司退还其刷单垫付的货款20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与漫漫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意在以虚假网络购物意思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实意思,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双方达成的网络购物合同,因双方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何某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故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为刷单虚假订立的购物合同无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为目的与他人通谋订立网络购物合同,双方系以虚假的网络购物意思掩盖真实的“刷销量、赚报酬”意思,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论刷手是以未收到货款、报酬为理由,还是以商品未实际发货为理由起诉,主张退还货款、支付报酬,都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获得不当信誉,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还将面临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通讯员 段莉琼 刘文添 

编辑:杨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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