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毛6口罩炒至10元卖!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哄抬物价典型案例

南方都市报APP • 时局快报
原创2020-03-26 18:28

南都讯 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第七批依法办理涉疫情典型案例,南都记者注意到,这也是两部委在疫情时期首次联合发布案例。

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众防疫心切以及企业迫切希望复工复产心理,高价兜售口罩、额温枪、消毒液等产品,转手倒卖囤积基础原材料借机哄抬价格,扰乱社会秩序。

据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4个案例,均与严惩哄抬物价相关,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合力打击的缩影,希望以联合发布的形式严正警示不法分子。

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办案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哄抬物价行为是通过网络进行,在有些网络电商平台上甚至公开持续存在,呼吁电商平台进一步履行监管责任,让哄抬物价行为在网络上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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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对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惩处

南都记者关注到,4个典型案例涉及哄抬熔喷布价格,口罩价格等,甚至有商家将原本的价格哄抬至原本价格的近50倍。

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过去疫情防控从严惩治哄抬物价违法犯罪活动中,检察机关重点打击哄抬价格幅度大、涉案金额多、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发挥典型个案作用,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主动加强与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衔接,通过行政处罚予以处理。同时最高检与最高法就办理此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指导办案实践。

公安机关则联合市场监管总局下发文件,指导各地加强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及时发现查处了一批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案件。

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对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犯罪的严惩态势,特别是对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不法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不让哄抬物价成为企业复工复产的拦路虎

随着复工复产的持续推进,据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也调整了办案方向和重点。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大对哄抬关键急需物资价格的惩治力度,比如企业复工复产所必备的口罩、额温枪、消毒液等防护用品,以及生产防护用品所需的原材料如熔喷布等,并加大对串联哄抬价格,网络哄抬价格以及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哄抬价格的惩治力度,不让哄抬高价成为企业复工复产的拦路虎。

鼓励公众保留证据提供线索 呼吁电商平台履责

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要有效治理哄抬物价,还需要社会公众和企业、行业协会共同参与,鼓励老百姓以手机截屏、留存购物发票等形式保留证据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尽量从正规渠道平台购买货物,此外,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行业协会引导经营者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

此外,相关负责人称,绝大多数哄抬物价行为是在网络上进行,呼吁电商平台管理者负起监管责任,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监测等多种手段,加大对交易商品的价格统计分析和对比,对于价格明显畸高、消费者反映集中的商家,应及时提醒适时采取约束措施,防微杜渐,让哄抬物价行为在网络空间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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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分别系企业经营者。

文某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滤类材料。2020年2月20日前后,饶某联系文某,请其生产6吨用于制作防疫口罩的关键原材料熔喷无纺布,双方商定每吨价格18万元,文某收取饶某货款108万元。2月24日至3月6日,文某组织生产并分四次向饶某交货5.469吨。经查,该批熔喷无纺布的生产、运输等成本,每吨不足2万元。文某交代,其知道疫情期间熔喷无纺布是制造口罩的主要材料,因此把售价提高。

饶某拿到熔喷无纺布后,随即转手倒卖给了广东、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生产企业,价格为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不等。饶某的倒卖行为系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数额为177.07万元,获利约70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侦查,同日对文某、饶某刑事拘留,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16日以文某、饶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文某的公司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管理规定,大幅提高防疫物资的销售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涉嫌非法经营罪,文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涉嫌非法经营罪;饶某取得货物后立刻转手加价倒卖,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文某、饶某均符合逮捕条件。2020年3月20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曹某,系个体经营者。

2019年11月开始,曹某与他人合伙生产、销售普通民用口罩,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的售价为每只0.16元至0.28元。疫情发生后,曹某通过微信平台、线下代售等方式,将生产的口罩销往全国各地。在销售价格上,曹某为牟取暴利,逐日提价,几天时间内将售价最高涨至每只10元。经查,在2020年1月22日至2月2日期间,曹某的经营数额为150万余元,获利129万余元。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立案侦查,同日对曹某刑事拘留,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2日以曹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哄抬疫情防护用品的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并符合逮捕条件。2020年3月2日,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曹某,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案例三:被告单位上海市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被告单位上海市A、B、C三家公司日常经营个人防护用品,并分别在天猫商城开设有网店,其中A公司系某大型防护用品公司的特约经销商。被告人黎某系上述被告单位的经营人。另外,黎某还经营D公司(另案处理),经营内容和经营模式与前三家公司相同。

2020年1月19日前,三家被告单位和D公司销售9501V+型口罩的价格为每盒150元至190元不等(15只/盒),销售9501VT型口罩的价格为每盒158元至200元不等(25只/盒)。1月20日,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疫情公告后,黎某指令四家公司在网店上连续涨价,最终将上述两种口罩的销售价格均上涨至每盒398元。经查,在1月20日至21日两天时间内,经营数额达845.7万余元。其中,A公司的经营数额为348.1万余元,B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44.3万余元,C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10.6万余元。3月13日,黎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和单位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侦查,3月13日对黎某取保候审,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19日以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黎某控制旗下公司网店在大型电商平台上协同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其系大型公司的特约经销商,哄抬市场价格、扰乱防疫紧俏必需用品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经营者,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A、B、C三家公司亦构成单位犯罪,其中A公司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2020年3月23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四: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非法经营案

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日常经营劳动防护用品,被告人谢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0年1月初,被告单位以每盒5.125元(50只/盒)的价格购入一批普通民用口罩,在公司的淘宝店铺上对外销售,日常销售价格为每盒7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谢某决定提高该批口罩的售价牟利,遂于1月23日至29日连续涨价,从每盒21元一路涨至每盒198元。经查,该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为17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16万余元。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立案侦查于2020年3月2日将谢某抓获并监视居住,3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3月12日以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3月23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涉案口罩系被告单位在疫情发生前进货,疫情发生后其经营成本并未有明显变化,但却提价数十倍销售,属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谢某哄抬口罩价格获利目的明显,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采写:南都记者 蒋小天 发自北京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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