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休一年产假引热议,学者:男性陪产假应立法统一,一个月为宜

南方都市报APP • 健闻
原创2020-04-01 11:28

近日,“石家庄女职工产假可休至娃满一周岁”话题一度成为微博热搜,引发热议。“我是妈妈,比起工作,我更希望多陪伴孩子!5个月产假真的太短了!”有网友留言。

按照国家规定,我国女性职工生育可享受的产假最短为98天,尽管各地实际产假更长,普遍不低于128天,但许多初为人母的职场女性还是深感产假太短。

不过,对延长产假这样的政策和呼声,更多网友不是羡慕、期待而是担忧。许多人认为“这是把女性往家庭主妇方向赶”,而且会造成女性“生了孩子丢了位子”,职场之路更难。

对此有学者向南都记者指出,我国女性产假并不短,已经达到14周的国际标准,但是在男性参与育儿方面还较为落后,不利于女性家庭和事业的平衡。以男性陪产假(即针对男性的生育护理假)为例,各地标准不一且普遍较短,学者认为我国应当立法统一这一休假标准,以一个月为宜,“让丈夫可以陪着妻子坐完月子”。

不止石家庄,多地女职工产假也可休至婴儿一周岁

这一热议的起点,是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公布的一份文件——《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旨在推进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该实施意见相关表述如下:“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产前、分娩和产后的一段时间内依法享有的有工作保障的休假,由新生儿母亲专属享有,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母亲和新生儿健康,以及为新生儿母亲提供工作保障。

根据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各省份在基础产假98天的基础上,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妇女普遍延长了产假,延长后女性产假多在128天-178天之间。例如北京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妇女提供30天的生育奖励假,产假达到128天;广东有80天的奖励假,合计产假长达178天。

石家庄规定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一年,虽然其实施效果受到质疑,但还是令许多人艳羡。不过南都记者注意到,各地在基础产假98天之上进行一次延长后,还有部分省市设置了具有弹性的二次延长,包括最长至一年。也就是说,在石家庄以外还有多地也规定,原则上产假可以休至婴儿一周岁。

例如,重庆女性产假第一次延长后,达到128天,然后还有第二次弹性延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吉林省也规定,女性产假在98天基础上延长60天达到158天,同时还规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1年。”

此外,北京对产假也有二次弹性延长,不过未满一年。按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也就是说,在128天之外,可以再延长30-90天,最高达到208天。

我国产假天数已与国际接轨,可延长每日哺乳时间

世界各国大都建立了生育产假制度,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生育保护公约》(第183号公约)规定,生育妇女有权享有不少于14周即98天的产假。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向南都记者介绍,我国1988年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女职工产假为不少于90天。2012年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改为不少于98天,从而与国际接轨,已经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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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实际上,我国现行产假天数与国际相比也不算少。南都据2018年的一项数据发现,经合组织(OECD)36个国家,带薪产假平均约为18周(126天),欧盟带薪产假平均约为22周(156天),我国大部分地区实际产假不低于128天。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伯红也认为,我国采取了国际通行的14周产假是合理的。如果产假时间继续延长,会导致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过大,“或会造成有些企业吃不消”。

针对妇女认为产假时间太短,不能更好地给婴儿哺乳的问题,刘伯红认为,考虑到现在交通拥挤、住房分散,1小时的哺乳时间太短,可以考虑延长女职工每日哺乳时间。

据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目前用人单位普遍在规定时间的基础上灵活掌握哺乳时间,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女职工可以晚来或早走一小时,另一是将每日一小时折算成产假。

不过,虽然产假天数不少,但在待遇保障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同样是出自前述《生育保护公约》的规定,“产假期间津贴标准不得低于该妇女原先收入或是为计算津贴而加以考虑的收入的2/3。”然而在实际当中,女性产假期间的津贴往往低于产前工资。

刘明辉指出,按照生育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产假津贴的标准定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不是基本工资,是想让年轻妈妈得到比产前工资还多的钱。但是,我国非公企业往往以基本工资缴费,而不是实际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将统计口径统一为“平均缴费工资”,这就使得女性休产假期间的收入远低于产前的正常工资。

“缴费工资基数多数不实,现在指望地方规定单位补齐差额,落实有难度,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不低于产前工资。并且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她说。

应统一各地男性陪产假天数,一个月为宜

在延长女性产假、加强女性产期保护的讨论之外,更过网友关心的是,当前产假生育制度是否不利于两性平等,是否在将生育责任全推到女性身上。“为什么只有女职工?为什么不分一半(假期)给男职工?带娃只是女职工的事吗?”有网友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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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辉指出,男性陪产假、育儿假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序言中“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的理念。她认为,让男性也休陪产假、育儿假,才不会让用人单位觉得女性“事儿多”,这对消解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是有积极作用的。

据悉,国际上相当数量国家创建了新生儿父亲陪护假和父母育儿假制度,以推动了男女两性在有偿工作中的机会平等和无偿家务劳动中的责任分担。

其中关于新生儿父亲陪护假,瑞典于1974年建立了该制度,目的就在于鼓励男性尽早进入抚育婴幼儿的家庭角色,并力求实现家庭角色的性别平等。瑞典现行法律规定,不论男职工工龄长短,都享有新生儿父亲陪护假,期限为10天,必须在新生儿出生后60天内使用。

我国也有类似的制度设计,即针对男性的生育护理假(也称陪产假)。

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15年,将其中“晚婚晚育”修改为“合法生育”。虽然国家未作专门规定,但我国绝大多数省份都据此规定了针对男性的生育护理假,时间从7-30天不等,大部分为15天。

刘明辉认为,现在的陪产假由地方立法,陪产假标准存在较大地域差异有失公平。“需要国务院立法统一天数,并且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陪产假期间的全部工资,这样既有利于落实陪产假,又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还可以传播生育具有社会价值的理念。”她说。

关于男性陪产假天数,大多数地区只有半个月左右,民众普遍反映太短。去年,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广东省委会副主委林勇提交了《关于夫妻合休产假的建议》,就呼吁延长男性休假天数至42天以上,促进男性更好分担育儿任务。

刘明辉通过调研,认为男性陪产假长度在1个月较为合适,“让丈夫可以陪着妻子坐完月子”。

立法确认男性在育儿等方面的家庭责任

“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我国仍然出现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下滑的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编辑部副主任李西霞撰文指出,“全面两孩”政策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如新生儿父亲陪护假和父母育儿假制度。

不过她指出,关于我国现有的男性生育护理假制度,只是作为对实行晚育或合法生育的一种奖励,尚未关注到男女两性在有偿工作中的机会平等和无偿家务劳动中的责任分担,“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尚未建立起新生儿父亲陪护假制度”。

而关于另一项重要的制度即父母育儿假制度,在我国也只是萌芽,具体落实效果不理想。在瑞典,孩子满8岁前,父母有权享有共计480天的育儿假,其中母亲和父亲各自专属享有60天、其余360天由父母共同享有,自主安排。

类似制度在我国地方也有尝试,如江苏和宁夏。去年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三3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不过,这一制度只是倡导性的,所以在落实中十分尴尬,大家纷纷表示有需要也不敢请假。

李西霞认为,目前我国产假政策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母亲,而且政策立法也强调母亲在家庭育儿中的传统责任,客观上将家庭中的不平等延伸到社会公共领域,同时也加剧了女性遭遇的就业歧视和不平等问题。当然,男性参与不足,也不利于亲子和谐。

因此,我国应通过立法确认男性在照顾生育妻子和抚育婴幼儿方面的家庭责任,并实现家庭角色的性别平等。“先行建立新生儿父亲陪护假制度,之后在条件成熟时再建立父母育儿假制度。”她指出。

采写:南都记者 胡明山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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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女职工产假可休至娃满一周岁”话题吸引了不少关注,当前国家规定产假最短为98天,各地实际产假普遍不低于128天。许多人认为产假不长,妈妈哺乳和陪伴孩子的时间太短,但也不少人担忧女性长期休假不利于就业,可能遭遇就业歧视。产假延长,你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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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尤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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