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缓缴,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提高,中山发布住房公积金最新指引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中山
原创2020-04-01 16:23

南都讯 记者萧倩苑 4月1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及办理指引,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同时,2020年1月至6月期间,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月缴存额高于300元的,可提取金额为前一个月缴存额的70%,每次提取后账户内须保留至少100元的余额,提取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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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缓缴,但需要补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月份除外),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企业需在2021年6月30日前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个人可补缴,不影响贷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人员,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按时缴存但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进行补缴,补缴完成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企业可降比,最低3%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降低2020年1月至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缴存的月份除外),比例最低不低于3%。

企业可停缴,不影响职工提取贷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停缴2020年1月至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月份除外),经批准停缴的企业,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企业停缴期间,职工提出个人自愿缴存,企业应配合职工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企业名义缴存。

特殊情况下偿还可延期

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不能正常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划还款的,经认定,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期限到期仍符合提取条件的,免申请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编辑:侯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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