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昨日发布的《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和评估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东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将拓宽,将把“3级、4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纳入单独提出申请低保范围。此外,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不从事相适应工作的对象,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3级、4级智力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
近期,省政府相继修订出台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做好《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的衔接,市民政局发布了该《通知》。
据了解,目前,《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可单独提出申请”。
而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可单独提出申请”。
因此,《通知》要求,各园区、镇(街道)在贯彻《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拓宽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将“3级、4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纳入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有劳动能力但不从事相应工作,不得纳入低保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目前的做法是:将其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计算出人均家庭月收入后,统一发放低保金。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因此,《通知》提出,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相适应工作的对象,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该对象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救助金发放时限要求不变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但为确保东莞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持目前东莞低保救助金发放时限要求不变,各园区、镇(街道)仍须于每月10日前完成低保救助金、特困供养救助金的发放。
此外,《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
该规定与《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获得低保救助期间就业上岗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继续给予该家庭12个月的低保救助金和教育、医疗等各项专项救助…”有关规定不一致。
《通知》表示,为了体现低保对象脱贫续救精神,主动申报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变化情况,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通过劳动就业增收脱贫、改善生活状况,确保其脱贫初期基本生活,东莞对低保家庭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继续按原保障金额,给予该家庭12个月的低保救助金,和教育、医疗等各项专项救助,以及依相关规定享受的其他低保优惠扶持待遇。
采写:南都记者 田玲玲
编辑:刘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