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法院涉疫案件立案20宗,商铺房屋租赁占4宗

南都N视频APP · 惠州大件事
原创2020-04-03 18:13

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4月2日,南都记者从惠城区人民法院获悉,疫情发生以来,该法院立案涉疫案件20宗,其中商铺、房屋租赁纠纷案占4宗,成功调解一宗,另3宗正在走诉讼程序。

典型案例:

疫情引发租赁纠纷,法院成功调解

    据该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李俊俊介绍,该院成功调解的商铺租赁纠纷发生于租赁人张某水和黄某明之间。 

2019年4月4日,黄某明与张某水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张某水将其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环城西二路31号首层东面第二间商铺一间(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出租给黄某明,用于经营珠宝生意,承租期限五年。租金已付清至2020年1月。

  今年1月以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响应政府控制疫情之措施,黄某明所承租商铺暂停营业,没有收益,失去生活来源,且雇佣2名员工工资仍需正常发放,导致资金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黄某明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属于不可抗力。

此外,租赁协议载明商铺建筑面积是90平方米,但实际使用面积为75平方米。黄某明遂以上述理由向张某水提出:“提前解除合同,返还租赁押金”。

张某水以新冠肺炎疫情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提前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黄某明起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

惠城法院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于今年2月14日通过多元化调解平台将案件指派给特邀调解员张东旭主持调解。由于多重原因,该案纠纷调解困难重重:一是受疫情影响,商铺的使用受到限制,确实受到一定损失,不管是否解除合同,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二是房屋出租人张某水身体状况不好,因肺部有毛病,一直在住院,直到2020年2月21日才出院,且其年龄偏大,对线上调解不熟悉,沟通有一定困难。

特邀调解员张东旭克服困难,迎难而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引导双方当事人。最终于2020年2月22日下午3时,通过微信群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解除原告黄某明与被告张某水签订的《租赁协议》;二、原告黄某明应于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其承租的位于惠城区环城西二路31号首层东面第二间商铺给被告张某水,并结清2020年1月、2月产生的水、电费(按700元计付),若原告黄某明延迟返还房屋,应按每天577元支付违约金给被告张某水;三、原告黄某明返还房屋当日,被告张某水应退还房屋押金即一个月房租17300元给原告黄某明,若被告张某水延迟退还押金,则以未付押金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法院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该案最终圆满解决。

指导意见:

疫情引发租赁纠纷,建议先调解后诉讼   

惠城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李军认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可能在疫情结束后集中爆发。如果未妥善处理,就可能会产生较多社会问题。

针对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李军建议各方互谅互让,优先进行调解,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平台,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协会等单位或组织,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节省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

如调解不成,则依照法律程序通过仲裁或诉讼予以解决。办理劳资纠纷过程中,要处理好职工权益保障和企业生存发展的关系,积极引导劳资纠纷共度时艰,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办理买卖、租赁、运输、旅游等合同纠纷过程中,因疫情发生导致该类合同不能履行或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公平合理分担经济损失。

 

编辑:黄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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