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拟规定:养老院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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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4-14 19:28

民政部官网4月14日公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在2013年实施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基础上起草,共7章50条,新增17条,修改30条。 

据悉,2018年12月29日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要求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对养老机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政部表示,此次修订着重压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 

征求意见稿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如规定养老机构存在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运行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更加重视养老机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此外,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南都记者 胡明山 发自北京 

编辑:任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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