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捅伤人后持刀驾车致3死11伤获死刑!曾称不顺眼的砍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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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4-22 20:40

“反正已经杀了一个人,也不嫌多,不顺眼的就砍了再说”。

备受关注的浙江宁波北仑持刀驾车伤人致3死4重伤7轻伤一案,今日终审宣判。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4月22日上午,该院对王存益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二审宣判,决定执行死刑,并罚款两万元。

持刀捅人抢劫砍劈车辆致311伤,判处死刑

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存益与陈某等人在宁波市北仑区饮酒、娱乐,发生争执而磕破额头,随后被送回家中。当晚18时许,王存益在家中发现自己额头有伤,顿生报复之念,遂购买两把水果刀至陈某家。见陈某不在,王存益即持刀捅刺陈某母亲胸部、背部,致其重伤。误以为已将陈某母亲杀死,王存益遂生制造更大事端报复社会的恶念,在小区门口抢劫车辆后,驾车到多个现场实施了撞击他人、持刀砍杀、抢开车辆、劫财丢弃、砍劈车辆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及巨额财产损失的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

该院依法审理后,以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存益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4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合议庭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王存益犯罪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尚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唯对抢劫罪的量刑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

4月22日上午,该案二审宣判,判决驳回王存益的上诉,撤销原审判决对王存益所犯抢劫罪的量刑,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王存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将对上诉人王存益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细节披露:曾劫取1500元现金只因想体验抢钱的感觉

二审庭审中,围绕持刀捅刺陈某母亲的定罪问题,在小区门口劫取车辆后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的定罪问题,王存益饮酒的事实是否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等争议展开辩论,更多案件详情随之披露。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被告人王存益为了报复陈某,持水果刀到陈某家中,直接朝陈某母亲胸部捅刺三刀。当陈某母亲问其为什么要捅刺时,王存益回答:“你不死,死啥人。”当陈某母亲逃离时,又追至楼道口再捅刺陈背部一刀。

法院认为,王存益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造成被害人陈某母亲重伤的严重后果,原审对该节事实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反正已经杀了一个人,也不嫌多,不顺眼的就砍了再说”。王存益曾供述。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存益误认为已将陈某母亲杀死,为了报复社会,制造更大事端,遂在小区门口劫取车辆,决定驾车沿途疯狂作案。其在垛子岭隧道口驾车撞击骑电瓶车的柯某,致其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与其他车辆追尾后,王存益下车不但不赔礼道歉,还立即持刀砍杀被其追尾车辆的车主,劫取过往车辆司乘人员财物,抢开他人车辆,在超市门口停车后持劫取的菜刀砍杀群众,焚烧超市货物,驾车冲撞人群。

除此之外,王存益劫取被害人黄某1500元现金后将钱抛洒,其自称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以前没有抢过钱,想借机体验一下抢钱的感觉;其在该处先后持刀威胁四辆轿车车主,成功抢开祝某的车后,没开几米就又下车去抢开段某的车,之后又去抢开黄某的车,抢开黄某的车后又堵截鲁某的车,劫取鲁某香烟、手机。

法院认为,这一系列行为反映出其主观目的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纯粹是制造事端危害社会,故原判中对王存益在垛子岭隧道口抢开车辆和劫取财物的行为定性为抢劫罪不当,应予纠正。

另一论辩焦点在于,王存益饮酒是否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

据法院披露,从购买作案工具过程看,王存益进入超市寻找刀具到选中两把水果刀,仅50秒,并准确选取两张纸币付款,反映出王存益购买作案工具时意识清晰。从侵害对象的选择上看,不伤害朋友和熟人。从作案后的表现看,王存益作案后企图自杀,投案自首前给前妻等人打电话,表示道歉。因此,法院认为,综合上述表现,王存益对自己醉酒后实施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醉酒不能成为从宽处罚的理由。

采写:实习生 何东颖 南都记者 詹晨枫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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