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惠州市南坛小学实验学校原校长助理郑某培,被学校解除劳动关系。他认为,自己是学校投资人、管理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受害者,学校单方和他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欲索赔339545.08元。
4月2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原校长助理:
学校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30多万元
据郑某培介绍, 他于2002年8月份入职东莞市大朗洋洋学校;2015年5月份,服从原单位东莞市大朗洋洋学样的安排,调入惠州市南坛小学实验学校处,任职校长助理。
2019年3月18日,惠州市南坛小学实验学校向其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书》,单方解除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其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9986.62元。
郑某培认为,校方单方和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应向其赔偿339545.08元(9986.62元/月×17个月(工龄)×2倍)。
一审败诉后,郑某培不服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822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赔偿金339545.08元。
校方:
事出有因,校长助理严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
据惠州市南坛小学实验学校出具给郑某培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书》,郑某培于2015年5月11日入职该校,任校长助理一职,分管该校的财务、后勤、安全等工作。经学校董事会集体决议,决定从2019年3月18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该《决定书》写明,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郑某培严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配合嘉胜公司转移、隐匿财务资料;协助嘉胜公司、洋洋教育公司转移办学资金;在教职工微信群中发布故意制造混乱的信息,严重扰乱了该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重损害了本校合法权益。
法官:
建议和解,未当庭宣判
庭审环节,双方就学校单方解除与郑某培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合理进行了举证、辩论。
作为被上诉人的校方认为,解除与郑某培的劳动关系,在答辩状里已经陈述,理由充分。
上诉人郑某培称,惠州市南坛小学实验学校是民办学校。在其任职校长助理期间,学校的控制权、管理权发生转移。2019年3月份之前学校的控制权、管理权在嘉胜公司、洋洋公司;2019年3月份左右,惠州市美地科教投资有限公司接管该校的管理权、经营权。
郑某培认为,学校的控制权、管理权发生转移后,校方当月就单方与他及另两位同事解除了劳动关系,显然是认定他们代表之前投资人、管理人的利益。由此,他认为自己是学校投资人、管理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受害者,法院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学校已经和另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财务人员达成了和解协议,1人做了补偿1人续用。
庭审最后环节,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和解,校方拒绝。审判长表示,校方可以回去再考虑下,如果改变主意同意和解,可以再向法官反映。此案未当庭宣判。
编辑:易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