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出租人应当依法申报出租屋信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今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定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应当建立防治中小学生欺凌的长效机制,加强校外欺凌行为的监控和惩处力度。
出租人应依法申报出租屋信息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今日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一稿》将条例名称由“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初审意见报告提出,有必要及时总结深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的做法,明确将扫黑除恶工作形成长效机制,上升为制度性规范。《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公安机关保持打击力度,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摸排核查,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必要时进行专项整治,并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初审意见报告还提出,为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平安建设工作需要,建议增加有关综治中心的规定。经研究,《草案修改一稿》对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设置和承担功能作了明确的细化规范,并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的“综治中心+网格化+信息化”的“一中心两化”这一基本工作原则通过立法加以固定。
有意见提出,《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申报出租信息,包括租赁房屋的消防基础信息、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出租屋地址、面积、期限、用途、租金等,与国家当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不符。经研究,鉴于《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等法规、规章已经明确出租人申报义务,《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申报出租屋信息。
建立防治中小学生欺凌的长效机制
《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区域、场所的人防、物防、技防配置标准,配置标准原则上不得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涉及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规定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应当建立防治中小学生欺凌的长效机制,加强校外欺凌行为的监控和惩处力度。鼓励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及其他自治组织遵循法律精神,通过居民守则、业主公约等形式,明确、细化有关权利义务及行为守则。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房屋租赁等经营活动中,可以将有关守则或者公约的内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编辑:柯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