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首部气象灾害防御政府规章5月起施行,将带来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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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4-30 17:32

南都讯 记者罗韵姿 通讯员胥金林 5月1日起,《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下称《规定》)将正式施行!作为江门有立法权以来出台的第五个政府规章,《规定》是除广州市外省内首个由地市出台的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政府规章,在预防和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预警信号生效时的防御、应急处置等多方面完善了江门气象灾害防御法规体系,将进一步增强全市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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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江门召开《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新闻发布会。南都记者 罗韵姿 摄

立法工作历时一年三个月

江门地处珠三角西岸,是台风、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影响敏感的地区,平均每年受四个台风影响,平均每年雷暴天数达83天,其中台山和恩平还是全省乃至全国著名的暴雨中心,气象灾害呈现出频率高、范围广、强度大、突发性强等特点,是广东省三大暴雨中心之首。据统计,仅过去三年(2017-2019年),江门因气象灾害及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死亡7人(包含雷电灾害死亡2人),全市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89.8亿元。

早在2010年,江门就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在全省率先发布了《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江府[2010]18号),在推动江门气象灾害防御,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联动预案,提升全市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增强早期预警、提前防范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新形势的发展,近年来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了修订完善,加上新的规章不断增加,原《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上位法要求。此外,近年江门机构改革工作不断深入,和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密切相关的三防、应急、森林防火等责任部门的职能有了明显变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也面临相应调整。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和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工作要求,在江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江门在2010年版《规定》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并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政府规章,效力更高。

《规定》的立法过程历时一年三个月,在起草、审查过程中先后三次征求全市各有关部门意见,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八场座谈会,广泛听取和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各市区人民政府、基层执法部门、镇街、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以及群众的意见。 

《规定》共设七部分共39条

具体来看,《规定》共设七部分共39条,其中,七大部分分别为:总则、预防和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预警信号生效时的防御、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与2010年出台的旧《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气象灾害的种类。据市气象局副局长李远辉介绍,《规定》中删除了江门很少出现的“霜冻、低温(冰冻)”,并将“寒潮”修改为“寒冷”,《规定》中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保持一致。

同时,《规定》还进一步完善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体系,并明确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记者了解到,江门将把台山市气象局牵头有关部门建成的“十合一”应急指挥平台的运作模式融入到制度设计当中,立足大数据运用,形成监测预报、信息共享、协同会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高效指挥、部门协作、军民联防、灾后恢复的联动工作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强化了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分灾种防御联动机制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除依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决定停产、停工、停课、停业、停市以及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场地等应急处置措施。

编辑:罗韵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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