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欠债诈骗挪用5千万!中山古镇冈南村原党支部书记获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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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5-07 19:34

南都讯 记者吕婧 原中山市古镇镇冈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中山市振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辉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虚构要建设新厂房或资金周转等事由,诈骗数名被害人人民币1290万元(偿还20万元),此外还挪用古镇镇冈南经济发展公司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赌博或偿还欠款。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蔡某辉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虚构建新厂房诈骗1290万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蔡某辉犯诈骗罪,一共涉及4宗犯罪事实:2013年3月5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蔡某辉以需要资金建振辉公司新厂房及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多次以借款名义骗得被害人蔡某甲人民币830万元。后蔡某辉将该款项用于赌博和偿还其他欠款,经多次催收后仍未偿还。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蔡某辉以需要资金结算振辉公司新厂房的工程款及办理房产证为由,并承诺新厂房房产证办好后向银行贷款用于还款,以借款名义骗得被害人廖某人民币400万元。后蔡某辉将该款项用于赌博和偿还其他欠款,经多次催收后仍未偿还。

2014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蔡某辉以需要资金支付一块土地的转让费为由,并承诺三天后还款,骗得被害人蔡某乙人民币10万元。后蔡某辉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他欠款,案发时未偿还。

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蔡某辉以急需还银行贷款利息为由,并承诺卖掉振辉公司的旧厂房还款,骗得被害人蔡某丙人民币50万元,该款项被其用于偿还其他欠款利息。之后经蔡某丙多次催还,蔡某辉才偿还人民币20万元,案发时尚有人民币30万元未归还。 

为还赌债挪用村集体资金4000万元

此外,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蔡某辉犯挪用资金罪。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蔡某辉为偿还赌债及个人借款,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古镇镇冈南村党支部书记、冈南村委会主任和振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冈南村委会和中山市古镇镇冈南经济发展公司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至振辉公司,在振辉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蔡某辉利用其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指使公司财务将其中的人民币3871万元转入其个人或其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用于其赌博和偿还个人欠款,后一直未能归还。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经中共中山市古镇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介入调查,被告人蔡某辉于2015年2月15日至3月27日期间,将其与振辉公司另一股东蔡某4联名下的厂房出售,归还了上述人民币4000万元。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蔡某辉在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总和刑期18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外,责令被告人蔡某辉退赔被害人蔡某乙10万元,退赔被害人蔡某丙30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蔡某辉不服提出上诉:蔡某辉与被害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蔡某甲的830万元借款中,蔡某辉已归还了600余万,应从中予以扣除;蔡某辉在挪用资金罪中有自首情节,原判对该罪量刑过重。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经查,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蔡某辉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且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要建设新厂房或资金周转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后用于赌博或偿还欠款,并未用于公司经营,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所提民间借贷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一审对本案的定性并无不当。

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证实蔡某辉以建新厂房或资金紧张为名向其借款83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借据,至于蔡某辉之前所还的款项均已将借据交还给了蔡某辉,上述830万元均未还款,辩护人所称蔡某辉已还款600余万并无证据予以证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蔡某辉是在一农庄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未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其行为不属自首,故对蔡某辉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均不予采纳。

最终,中山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侯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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