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超十万要公示,交易明细公开,深圳业主听证共有资金监管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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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5-13 06:48

深圳业主听证共有资金监管新政,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交易明细实时公开


南都讯 记者孙雅茜  5月12日下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召开《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下简称《草案》)立法听证会,就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中公众较为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听证。本次听证会采取互联网听证方式,通过市住房建设局官网“在线听证”栏目举行。经自愿报名,共有15位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和单位代表参加听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稿时期,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业主大会不得决定向业主分配共有资金的收益”内容,已经在《草案》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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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五大焦点问题

听证会现场讨论热烈,围绕大额业主共有资金支出事前公示、数据共享银行申请条件、业主查看共有资金账户明细等五大焦点问题进行热议。

一是关于大额业主共有资金支出事前公示,有业主代表提出,如果某业主出于个人目的对大额转账提出异议,但其异议并不成立,却因此延误了转账造成损失怎么办?又或对于业主提出的异议,账户开户单位未书面答复就进行资金转账操作,或者账户开户单位已书面答复,但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开户单位仍进行了资金转账,造成损失怎么办?

二是有业主委员会代表提出,业主大会已决定同意使用的十万元以上的大额业主共有资金支出项目,是否还有必要再提前公示?

三是关于数据共享银行,部分银行代表想了解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的银行才能申请成为数据共享银行?哪里能查询深圳市数据共享银行名单?

四是关于账户开户单位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时与数据共享银行签订书面协议,代表们表示希望政府主管部门能够指导或指引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提供示范文本。

五是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代表们一致认为,每一位业主均应有权查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里的资金明细等信息。

记者了解到,此次本次听证会实录将公布在市住房建设局官网首页“在线听证”栏目中,以供市民查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表示,接下来将会认真研究听证会上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后报市司法局审查,按规定程序出台。

 

延伸阅读

业主大会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开账户

3月1日起,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提出了业主共有资金的概念,明确了业主共有资金的范围,也对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作出了规定。

依据《条例》内容,业主共有资金包括共有物业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业主依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为防止物业服务企业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条例》建立了业主大会备案制度,规定由区住房建设部门在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办理备案之后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主大会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自行管理共有资金,或继续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与物业服务企业共管业主共有资金。

为保障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降低资金滥用风险,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条例》同时建立了共有资金账户信息监管制度,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明确禁止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禁止将业主共有资金借贷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规定共有资金账户信息应当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向全体业主实时公开、收支情况按季度公示,业主大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共有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有异议的还可以提议业主大会及街道办事处进行审计等等,确保共有资金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账户开户单位负责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草案》的核心是通过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信息的公开来实现对业主共有资金的有效监管。围绕着这一核心,《草案》明确了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在业主共有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在《条例》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事后监管的基础上,创立了大额资金支出事前监管制度,确保业主共有资金安全,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依据《草案》内容,深圳市住建部门负责制订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规则,建立本市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区住建部门对业主共有资金信息的公开进行监督管理;区住建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信息公开,依据《条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业主大会实施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指导,依《条例》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组织审计。

《草案》中规定,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共有资金账户管理,依法公开账户财务数据信息,委托数据共享银行监管大额资金转账。

同时,《草案》提出,数据共享银行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按照与账户开户单位签订的协议约定,将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数据传送到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并履行对大额资金转账的监管义务。最终形成由业主、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交易明细实时公开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事后监管的方式,确保业主对共有资金的知情权。《草案》提出,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向全体业主实时公开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基本信息(包括账户账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等)及交易明细,并且按季度公示业主共有资金账目信息(包括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收支项目明细、具体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情况及业主共有资金存入、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超十万资金支出需提前十日公示

《草案》明确,十万元以上的业主共有资金属于大额资金。对于大额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管,《草案》采取事前监督的方式防止业主共有资金被滥用,提出对于大额业主共有资金的支出,账户开户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公示资金支出需求,数据共享银行在收到资金支出需求后,应当核实相关公示编号,并对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支出进行转账操作。业主、监事会或监事对大额资金的支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账户开户单位应当书面答复异议并进行相关资金转账操作。

而且,考虑到各小区情况不同,《草案》第十八条还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十万元以下的业主共有资金支出参照大额资金支出方式委托数据共享银行进行监管,具体金额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编辑:柯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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