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全国两会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透露,生物安全法正在审议,争取年内出台。察时局注意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大网截图。
二审稿明确,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发现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二审稿还明确,应当依法报告的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中国人大官网显示,二审稿将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发稿时,已有293人提出377条意见。
据了解,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应对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在生物领域能够保持稳定健康发展,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具备保障持续发展和持续安全的能力。
当前公开征求意见的二审稿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二审稿第十四条明确,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报告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及时实施预警,发布相应信息。
同时,存在“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发现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情形,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在生物安全信息的发布制度上,二审稿明确,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必要时,可以授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相关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二审稿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
岳仲明此前曾表示,总体上看中国公共卫生领域法律在依法防控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次疫情应对中也暴露出现行相关法律仍有空白、弱项、短板,需要相应制定、修改的法律数量较多。
察时局关注到,二审稿第三章即为“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审稿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称专业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测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于传染病上报,二审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二审稿第二十七条具体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对报告事项应当立即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十七条还明确,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二审稿第七十二条则规定了对前述行为的罚则。
该条款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文/宋承翰
编辑:程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