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离婚冷静期、禁止高利放贷、完善高空抛物责任……民法典草案审议中,诸多关切民生的法律问题曾引发网络热议。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按照相关时间表,这部互联网时代孕育而生的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作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王利明曾参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的起草及修订。因参与民法典编纂,他去年荣膺“2019年度法治人物”,颁奖词称其“致力于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使立足中国实践、回应现实需要、展现中国智慧的民法典理念得到广泛传播”。
王利明(左)荣膺年度法治人物。图源:中新网
在王利明看来,“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民法典也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与民法打了40年交道的法学家王利明这样形容民法典编纂的意义。
民法典如何回应现实需求?1000多条的法典编纂过程中又面临哪些挑战?对此,南都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
本质是一部权利法回应互联网等时代问题
南都:民法典需反映民法发展规律,还需要回应现实需求,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怎样体现这一点?
王利明:民法典首先要立足中国国情,我国民法典编纂以回应和解决中国现实问题,反映人民需求为基本指导思想,回应和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民法典编纂正处于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不断深化的时期,更必须立足于现实国情,回应时代要求。
当前社会深刻变革带来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科技迅速发展,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各种权益受到的侵害远超过往,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由此应运而生,成为民法典时代品格的集中展现,也适应了现代社会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立法要求。
具体来说,民法典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科技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民法典还回应了资源环境恶化带来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的时代问题等,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品格。
南都:我国民法典采用了七编制的体例,当前体例有哪些创新?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在系统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用七编制的体例。我国民法典将总则置于各编之首,统领分编;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五编并列,用以完整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将侵权责任编置于最后,作为民事权利救济规范的集合。
这种体系创新使我国民法典不同于世界上其他任何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范围内民事立法作出的重大贡献。
南都:民法典草案编纂中,还有怎样的创新?
王利明:一部优秀的民法典应当是一本公民权利的宣言。通过制定一部民法典来全面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确立现代社会的基本交往规则,不仅能够有效规范社会成员行为,而且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适用法律来平等地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已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来看,也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的,表明民法本质上是一部权利法。民法本质上是人法,强化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我国民法典在制定中,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精神,体现了理念创新。这也要求民法学在注重财产权的同时,提升对人格尊严的关注,在注重私法自治的同时兼顾人文关怀,使民法回归到保护人、爱护人、关爱人的本位上。
改变民法“重物轻人”的缺陷
南都: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一次创新,为何会有这样的考虑?
王利明: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的。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制度,未将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甚至对人格权规定得极为“简略”。这本身反映了传统民法存在着一种“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也不能突出其作为民事基本权利的属性。如果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分则条款明显是财产法为绝对主导,会给人以民法主要就是财产法的印象,这就将成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一大缺陷。
因此,我国民法典应当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将其列入分则之首,在全面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从而形成对各种人格权益的周延保护,并弥补传统民法典体系的不足。
此外,人格权独立成编也与我国《民法总则》所确立的调整对象相吻合。我国《民法总则》第2条在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将人身关系规定在财产关系之前,凸显了对人身关系的重视。这实际上表明,我国民法典要求进一步强化对人身权益的保护,这一精神应当在民法典分则中得到体现。
南都:那么从社会发展来看,保护人格权有何现实需求?
王利明: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发展,我国持续稳定地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地改善,总体上实现了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必然日益增长,尤其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强烈。
人格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就是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每个人作为“人”所应有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维护人格尊严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在新时代,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不仅包括吃得饱、穿得暖,也包括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还应当使每一个人活得有尊严。由于人格权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各项人格权都体现了人格尊严的保护要求。因此,在民法典中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实质上就是为了全面保护人格权,使得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
南都:公众也很关注:当前我国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否完备?
王利明: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人格权在审判实践中的数量呈逐渐增长趋势。自《民法通则》确立了人身权制度以来,有关人格权的案件每年都在快速增长,侵害人格权的事件大量发生,尤其是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发展,网络谣言、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等时有发生,这就尤其需要立法作出应对并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而相对于世界发展趋势和现实社会需要,我国《民法总则》的几个条文过于原则、简单,远不能达到全面保护人格权益的立法目的。
同时,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虽然对各项具体人格权进行了列举,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人格权类型的确认,但其并没有规定各项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因此并未真正完成人格权的确权任务。
还应当看到,人格权的体系具有开放性,其类型和内容是不断发展的,因此应当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为人格权制度预留发展空间。尤其是考虑到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持续给人与社会的关系带来影响,人格权这种与时俱进的开放性特点,在独立成编的框架下显然更具有可能性,因为在独立的人格权编中,法官可以通过对既有人格权范式的参照和类推适用,发现和确认新型的人格权法益,从而更好地确认和保护新型的人格权益。
南都:正如你所说,随着社会生活发展各种新型人格利益还将不断涌现,民法典制定中怎样保护未来可能新出现的人格利益?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分编草案人格权编关于人格权体系的开放性,首先体现在一般人格权的设立上。所谓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即以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权利集合性特点的权利。
民法典的规定旨在通过一般人格权的设定形成兜底条款,形成一种开放的人格权法体系,从而不断扩大人格权益保障的范围 。当现行法对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存在不足或者有漏洞时,可以依据侵害人格尊严的规定进行弥补。
实践中,许多损害自然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如就业歧视、代孕等),都很难通过现有类型化人格权给予保护,这就需要借助一般人格权对权利人提供保护。也就是说,对此类新型纠纷,法官在裁判时首先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如果构成对受害人人格尊严的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据一般人格权主张权利。可见,人格尊严的内涵具有开放性,可以为新型人格利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实现对人格权益的兜底保护。
互联网时代遏制隐私等权益侵害成严峻挑战
南都:互联网技术发展给人格权保护带来哪些挑战?
王利明: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等人格权面临威胁,网络侵害人格权事件易发,对受害人损害严重。同时,各种“人肉搜索”泛滥,非法侵入他人邮箱、盗取他人的信息、贩卖个人信息、窃听他人谈话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网络非法披露他人短信、微信记录等行为更是屡见不鲜,此类的行为不仅污染了网络空间,更是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
另外,互联网受众的无限性和超地域性也使得其对通过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也就是说,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发布,即可能在瞬间实现世界范围的传播,相关的损害后果也将被无限放大,这也使得损害后果的恢复极为困难。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如何预防和遏制网络侵权行为,是现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民法典》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适应了现代社会,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立法要求。对于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有效预防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禁令针对的是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侵害行为,损害常常具有急迫性。也就是说,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维权,因为诉讼耗时等原因,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因此有必要适用禁令以制止正在进行的和将要发生的侵权行为。
南都:现代科技是价值中立的,一旦被滥用也可能损害公民权利,现代科技发展给人格权带来哪些现实威胁?
王利明:美国学者Froomkin提出了“零隐权”(zero privacy ,意思是隐私权已经不存在)的概念,认为各种高科技、互联网的发明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即对我们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巨大威胁。例如,互联网、卫星技术、生物辨识技术、监控技术等越来越多地成为个人信息收集的工具,以前科幻小说中假想的通过苍蝇携带相机到他人家中偷拍,也已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变成了现实。各种高科技的发明已经使得人类无处藏身,如何强化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保护,成为现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
生物技术所引发的人体胚胎、代孕、整容以及器官移植、人体器官捐赠、生物试验等,都对人的主体性和人格尊严保护带来了现实威胁。此外,人工智能的发展也涉及人格权保护问题,由于人工智能通过模仿他人的声音、形体动作等,能够像人一样表达,并与人进行交流,现在很多人工智能系统把一些人的声音、表情、肢体动作等植入内部系统中,但如果未经他人的许可而模仿他人的声音,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
南都: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如何预防和遏制对人格权侵害?
王利明:互联网对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在网上发布,即可在瞬间实现全球范围内传播,损害将如覆水难收,受害人的权利很难恢复原状,因而,在人格权侵权中,预防比救济更为重要。另一方面,在网络侵权发生之后,如果任由损害后果蔓延,将使受害人的权益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对受害人而言,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制止、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
在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法律遇到的最严峻挑战就是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如何强化信息收集者、共享者以及大数据开发者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预防信息泄露等损害的发生,是人格权编应当发挥的重要功能。在实践中,行为人在网上发布一条毁损某公司名誉的不实信息,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可能导致整个公司破产。
为单行法细化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依据
南都:民法典草案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出规定,确立了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保护,怎么看待这一新规?
王利明:私人生活安宁是个人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的民生。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就是维护个人自由和精神生活的自治,为个人个性的充分发展提供空间,使个人能支配私生活领域的各项事务。《民法总则》等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格权,但不足以全面应对现实中的偷拍、偷录、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人肉搜索、非法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侵扰个人生活安宁的不法行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对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安宁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并明文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明文规定预防和禁止性骚扰,等等。这些都有力地维护了人们的精神利益,有力地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有力地维护个人的生活安宁。
南都:科技发展带来的另一问题是,需妥善平衡人格权保护和数据流通之间的关系,对此民法典如何回应?
王利明:从世界范围来看,数据的采集和共享的方式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而且导致数据作为一种产业蓬勃发展,但由此带来的其与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的保护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明显。目前在我国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既要鼓励数据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以促进数据产业的发展,但也同时要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关注度,完善保护规则。但在数据共享中,提出了数据开发者是否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分享者获得数据后如何使用这些数据等问题。这些界限不清晰,数据共享就很容易变成数据的有偿交易,而造成对信息权利人的权利侵害,无法实现数据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我国民法典分编应当妥善平衡二者的关系,既要注重发挥个人信息的经济效用,也要注重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利,不能因为过度保护个人信息等权利而限制了数据产业发展,也不能为发展数据产业而不考虑个人信息等权利的保护,民法典的相关规则设计应当妥善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鉴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可以只规定平衡人格权保护和数据流通之间关系的基础性规则,或者作原则性规定,为有关单行法细化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依据。
南都:日常生活中,各种各样的App应用以及形式多样的扫码关注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形,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对此人格权编如何回应?
王利明: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根据这项规定,信息收集者应当仅在其使用范围内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主体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其所获取的个人信息应当以满足使用的目的为限,而不得超出该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行为人违反必要性原则,擅自扩大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范围,将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同时,信息收集者还应当在最小范围内收集、处理信息。信息收集者和控制者应当主动减少对于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如果既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尽量选择不使用。在必须使用并征得权利人许可时,要尽量减少使用。毕竟个人信息个人不愿意公布,不加克制地收集、利用可能会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不必要的干扰。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程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