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首起公用领域垄断案 强制搭售并火烧证据 企业被罚516万

南方都市报APP • 反垄断前沿
综合2020-05-20 16:26

南都讯 记者黄莉玲   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关系民生,一直为反垄断执法部门所关注。

5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对青海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民和川中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搭售燃具的行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9%的罚款446万元。此外由于该公司拒不配合调查,甚至焚烧相关资料,另被重罚70万元。

据南都记者了解,这是今年以来总局通报的首起公用领域垄断处罚案件,也是第二起存在阻碍调查情节的垄断案件。

1

开通天然气须买指定燃具,强制搭售长达9年

2018年5月23日,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据总局授权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民和县主城区民用管道天然气市场,民和川中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民和川中天然气公司作为当地唯一的民用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占据了100%市场份额。城镇居民主要依靠管道天然气,灌装液化气、电能等在价格和便利性上的替代性较弱。同时,城镇民用管道天然气供应是房地产企业销售其商品房的必备条件,房地产企业也非常依赖民和川中公司。此外,由于管道天然气管网建设周期长,施工影响大,重复建设可能性较小,其他同类经营者难以进入市场。

通报称,民和川中公司自成立以来,由黄秋华作为股东进行实际经营和管理。2009年3月,黄秋华以个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注册了民和燃气设备服务部,主营燃气灶具、壁挂锅炉等。由于财务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燃气服务部事实上是民和川中公司的一个内设机构。

2009年至2018年期间,民和川中公司要求居民用户和房地产公司,在办理天然气用气申请时,必须在其设立的燃气服务部签订合同,购买其指定的壁挂锅炉、报警器等商品并安装入户。否则就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用气申请,迫使房地产公司或居民用户接受其提出的搭售要求。 

燃气器具市场本应是开放竞争的市场,只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产品都可以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但民和川中公司的垄断行为导致当地其他二十三家经营者无法参与公平竞争,同时也限制了其它地区燃气器具经营者及其产品进入参与竞争。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民和川中公司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支配地位的影响力不当延伸到民和地区燃气器具市场,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购买自己偏好的商品,被迫选择当事人指定的品牌和型号,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

转移、焚烧证据,企图逃避调查被重罚

值得一提的是,在长达一年半的调查期间,民和川中公司拒不配合调查,且在调查期间变换手段继续从事违法活动。据通报,相关工作人员将销售合同、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转移家中藏匿以逃避调查,随后又将所有资料焚烧,焚烧时间长达三个小时。

鉴于此,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民和川中公司逃避调查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从重罚以70万元。此外,民和川中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搭售的行为,同样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且持续时间较长,排除、限制了市场的竞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被处2017年度销售额9%罚款,约446万元。

鉴于天然的垄断性质,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一直频发垄断事件。南都记者注意到,5月18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指出,要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提高自然垄断行业基础设施供给质量,严格监管自然垄断环节,加快实现竞争性环节市场化,切实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

针对油气管网领域,上述《意见》要求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健全竞争性油气流通市场。

编辑:蒋琳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