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它商标近似,豆瓣“豆猫阿黑”申请注册遇阻,两度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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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5-26 20:48

“豆猫来了,一只叫阿黑,一只叫阿白。”2018年11月,豆瓣在官博首度公开两只猫咪的卡通形象,被网友称为豆瓣的吉祥物。

不过,豆瓣在为“豆猫阿黑”申请注册商标时却遇阻了。因“豆猫阿黑”形象与另一家公司在7年前已注册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豆瓣的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豆瓣不服,故起诉国家知识知识产权局,但一审败诉。5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该案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已作出二审判决。根据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豆瓣推出“豆猫阿黑”

为其申请注册商标却遇阻

2018年11月,豆瓣在官博首度推出了两只黑白配色的卡通猫咪形象,给它们取了“阿黑”和“阿白”的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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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2018年11月在官博公开的阿白阿黑形象。

2018年4月,豆瓣的运营主体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豆网公司”)申请在“旅行箱;背包;伞”等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注册图形商标,该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即为“阿黑”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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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

然而,在2013年7月,原创动漫A有限公司(原注册人)已申请在“毛皮;背包;伞”等商品上注册了与“阿黑”形象相似的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同样为一只站立着的黑白卡通猫,其注册现仍为有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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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因此,豆瓣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受到了阻碍。2019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予以驳回。

豆网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均易被识别为站立的猫,两商标在图形要素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一审法院认为,豆网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经过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与豆网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获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故豆网公司相应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截至本案一审判决前,豆网公司并未提交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相关证据,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故豆网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对此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豆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再驳回豆瓣请求

已构成近似商标情形

豆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豆网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图形比例、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产 品特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 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豆网公司辩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豆网公司运营的豆瓣网形成了事实上的对应关系,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不会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品造成误认。此外,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虽然其撤销决定还未作出,但该决定是诉争商标是否被核准注册的决定性事实基础,为提高审判质效,请求法院延期审理本案。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者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整体比对区别不明显,共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尚不足以排除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豆网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豆网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此外,引证商标的注册现仍为有效状态,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豆网公司相关上诉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封聪颖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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