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馒头等申请注册带“包子”二字商标,二审法院认定有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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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5-28 12:01

商标中带有“包子”二字能否在馒头、花卷等商品上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5月28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判决书显示,2017年8月,一家公司申请在“馒头、银丝卷、花卷”等商品上注册带有“包子”二字的图文组合商标,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对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为此,该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后者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根据判决,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商标带有欺骗性,判决撤销原审判决。

申请在“馒头”上注册带“包子”二字商标

因“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被驳回

公开资料显示,巨轮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巨轮公司”) 创立于2012年,店内有晴天馒头卷、晴天葱花卷、手工包子、天然奶油面包等系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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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巨轮公司申请在“包子;水煎包;汤包;叉烧包;小笼包;馒头;银丝卷;花卷”商品上注册图文组合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该商标含有中文文字“晴天包子”,以及英文文字“SUNNY STEAMED BUNS”和“Hot & Freash Every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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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巨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诉争商标中包含“包子”,指定使用在“馒头;银丝卷;花卷;千层糕”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决定对诉争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诉争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巨轮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诉讼期间,巨轮公司在起诉书中将诉争商标的指定商品范围缩小为“包子、水煎包、汤 包、叉烧包、小笼包、馒头、银丝卷、花卷”商品。

此外,巨轮公司提交了5份新证据。证据1证明已核准的商品“包子”与未核准的商品中“馒头、花卷、银丝卷”关系密切;证据2证明诉争商标的英文部分有“馒头”之义;证据3证明其他在非包子商品上注册含有“包子”的商标,因此诉争商标理应获准注册;证据4证明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因含有“包子”二字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证据5证明“庆丰包子铺”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仅限于“包子”商品。 

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

判决撤销原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馒头、银丝卷、花卷”商品属于相关公众的日常消费主食,相关公众不会因为诉争商标的文字表述而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审法院认为,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志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标志所使用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

本案中,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汉字部分为“晴天包子”,其指定使用在“馒头、银丝卷、花卷”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功能等产生错误认识,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巨轮公司诉求请求。

采写:南都记者 封聪颖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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