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仅拘十日处罚太轻?政协委员建议入刑,对针孔摄像头实行备案

南方都市报APP • 时局快报
原创2020-05-28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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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媒体报道,杭州的刘女士在出租屋卧室的电源插座内发现了一个针孔摄像头,内存卡里的视频多达3000余个。不过,房屋业主否认安装前述摄像头,租房中介则表示“责任在安装方,并不在我们平台”。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以来,国内偷拍、窃听等案例的相关新闻逐渐增多,酒店、民宿、出租屋、试衣间和女厕所成为偷拍事件高发地。相较之下,多数案件中的施害者往往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最高十日拘留。

“对偷拍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在刑罚处罚中缺位已成为我国《刑法》一大漏洞。”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花亚伟提出,应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对针孔摄像头实行备案许可制

花亚伟关注到偷拍现象,是源于一个朋友的遭遇。

他告诉南都记者,那位朋友是在一个理疗馆里被偷拍的,但他当时没发现。直到别人拿着偷拍的照片来勒索,他才知道这件事。“在平常的生活中,那位朋友是一个非常谨慎的人。”他说。

后来,花亚伟在网络商城和实体店调研的时候发现,针孔摄像头的生产技术门槛不高,价格不贵,在部分网络商城和实体店中都能买到。在某电商平台上检索,能搜到几十至几百的“针孔摄像头”“微型摄像头”,最高月销上万。

不少商家还提供改装服务,将针孔摄像头装到如手机充电插头、路由器、钟表等多种日常用品上,“五花八门,无孔不入”,给偷拍创造了更多条件。

花亚伟指出,在市场监管层面,要对销售环节实行备案许可制。“你买这个东西干嘛?因为什么?准备干什么?你不能说谁都可以买。”他强调,这样一来,如果出现偷拍事件,就可以很容易溯源。

因此,他建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生产、销售针孔摄像头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罚款一批,刑事处罚一批,从源头上制止针孔摄像头泛滥的局面。还要进一步明确酒店、宾馆和公共厕所等公共空间管理者的主体责任,对出现违法设置窃听窃照装置的管理者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督促其提高责任意识。


降低偷拍、窃听等行为的入罪门槛

尽管现有的一些政府文件明确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范围,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是犯罪。但有办案人员指出,相关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还不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并不多见,多数案件以治安处罚进行处理,即“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花亚伟也认为,偷拍现象频发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对偷拍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偏低。

“从社会危害程度上来看,偷拍个人裸体甚至性爱场面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远超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严重的偷拍、偷窥、偷听行为却没有列入刑法,不构成犯罪。”

此次“两会”期间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花亚伟指出,民法典主要是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出原则性规定,但如何采取有效保护,还需要《刑法》配套制定更加具体的条款。

他提出,要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

使用窃听、偷拍、偷窥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他还建议将入室偷拍或在宾馆、酒店和公共厕所等处私自安装窃听、窃照设备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的界定为“情节严重”,将传播牟利或造成当事人严重损害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将此款罪设置为行为犯,有此行为即构成犯罪,有助于降低成罪门槛,增强震慑力;并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设置为结果加重犯,体现罪刑相适应。


采写:南都记者蒋琳 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尤一炜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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