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5611天无罪释放,吴春红申请1872余万元国家赔偿

南都N视频APP · 时局快报
原创2020-06-02 16:32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6月2日,再审被改判无罪两个月后,吴春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赔偿数额总计1872余万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余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此前他曾被羁押5611天。

16年前“投毒杀人案”曾被最高法指定再审

4月1日,“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在河南高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吴春红无罪,当庭释放。

据南都此前报道,“吴春红投毒杀人案”事发于16年前。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导致一死一伤,同村的农民吴春红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吴春红此前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念头。当天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第二天早上,王战胜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的审理过程也颇为漫长,商丘中院曾四次做出有罪判决,其中三次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又被最高法院指定再审。

WechatIMG560.jpeg

吴春红入狱前照片

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

南都记者从吴春红代理律师李长青处了解到,吴春红国家赔偿申请数额总计1872余万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余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误工费和补偿费200万元以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

自2004年11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即失去人身自由,至2020年4月1日被无罪释放,吴春红被羁押时间时间长达5611天。李长青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已今年5月18日公布的国家赔偿新标准,即2019年全国城镇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本案应按该标准计算国家赔偿。

李长青称,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以最高标准计算,应为972余万元。

“冤案让我失去家庭生活5611天,社会声誉受损,四次受审也给我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吴春红称,自己从被平反至今,当年参与办案的相关人员,还没有被追责,自己精神上的损害,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弥补,因此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因服刑期间没有较好的医疗条件,患病得不到救治,吴春红称,“我回家后全身疾病,眼睛已经近乎看不到,视力日渐模糊,需要长期做手术治疗,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酌定医疗费用200万元。”

吴春红在申请书中还提出,河南高院在侵权行为所影响的商丘市范围内,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编辑:程姝雯

南都N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