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人注意了!在公园超音量限值开展健身活动,最高或罚一千元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东莞
原创2020-06-04 00:52

在公园里开着高音喇叭,跳广场舞、唱歌等,将可能面临罚款!根据《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公园里,违反规定的音量限值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每日的12点-14点和晚上10点-次日8点,在公园内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等等,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且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两个时间段不得在公园内使用音响器材

根据《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划定各公园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公园按照其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息区、运动健身区、娱乐活动区、主题游赏区等区域。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告示牌,公示该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公园内分区情况及环境噪声限值以及禁止开展相关活动的时间,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噪声监测设备,对环境噪声进行监测。

《管理办法》还对市民在公园内的活动噪声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在公园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和音量限值开展活动。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音量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乐器、音响器材。

此外,每日的12点-14点和晚上10点-次日8点,不得在公园内歌唱和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距离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一百米内的区域,禁止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公园管理机构为履行管理义务而使用的除外。

市民如果违法以上规定,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且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园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管理办法》称,公园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实行封闭管理的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开园、闭园时间应当在公园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公示。因维修改造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闭园的,须经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前予以公示。

公园管理机构还应当设置方便游客的遮阳避雨设施,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活动广场、建(构)筑物、停车场出入口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公园管理机构或志愿者组织设置相应的服务点,向游客提供爱心药箱、便民雨伞、多功能充电、应急工具箱、休憩饮水、轮椅、婴儿手推车租借等便民服务。

 此外,公园管理机构还应科学合理设置以下设施:在集散广场、赏景、休憩、活动场地内及主要园路、出入口设置照明设施,并保证照明充足、设施完好;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在公园内的建筑物、大型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依法安装防雷装置;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救生设施,等等。

公园内的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人管理公共厕所,及时清洗、消毒,确保卫生整洁、设施完好,根据需要在人流密集场所设置移动环保公共厕所,满足公众用厕需求。

公园内公共厕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和新型的节能节水技术,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第三卫生间数量,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人、母婴、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用厕需求。

车辆擅自进入停车场以外区域,或面临处罚

根据《管理办法》,公园游乐项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地点公示价格及优惠政策。

禁止在公园内建设或设置私人会所、茶楼、酒吧、夜总会、餐厅、酒店、宾馆,以及其他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除了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公园内施工、养护等工作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准许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公园停车场以外的区域。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准许的机动车辆擅自进入公园停车场以外的区域,或者准许进入公园的机动车辆没有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或停放的,属于非道路范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属于道路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此外,公园管理机构发现有露宿公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告;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收到公园管理机构的救助线索后,应当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助。

公园管理机构发现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向当地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治。

新建公园应设计雨水回收利用系统

在公园设计方面,应当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民族、历史文化等自然、人文条件,发展特色乡土植物种植,推广应用环境保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倡导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

此外,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公园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建筑能耗、设备能耗等持续性能耗,优先选择低能耗的材料和节能设备。新建公园园路、广场等铺装场地应作透水透气性设计,应设计雨水回收利用系统,实现雨水积存、渗透和净化,并广泛应用微喷、滴灌、渗灌等先进节水技术及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技术,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推进海绵型公园建设。

采写:南都记者 田玲玲

编辑:黄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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