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山东“张志超案”有了新进展。因“强奸杀人”遭羁押近15年后,1月,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6月1日,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张志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国家赔偿申请,金额为788.9万余元。6月6日,南都记者从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处获悉,他已收到短信通知,临沂中院已立案。
南都此前报道,2005年2月,时年不满16岁的山东中学生张志超被认为在教学楼洗刷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次年,山东临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他的同学王广超因“包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张志超的母亲开始申诉。据央视新闻报道,张志超表示曾遭遇刑讯逼供。2017年11月,案件被最高法院决定再审。1月13日,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山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志超及王广超无罪。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审判长告知张志超、王广超可以向做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6月1日,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张志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国家赔偿申请,金额为788.9万余元。其中包括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向南都记者介绍称,张志超自被收押至被山东高院宣判无罪,共计被羁押了5449天。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因此,临沂中院应依法向张志超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88万余元。
上述律师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张志超在本案中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案发时,张志超不满16岁,考虑到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且其家庭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应当提高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所以请求数额为600万元。
6月6日,张志超的代理律师袁枫告诉南都记者,他已于当日收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短信。临沂中院已就张志超的国家赔偿申请立案,案号是(2020)鲁13法赔2号。
袁枫介绍称,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此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