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黎秀敏 实习生钟子怡 通讯员邱嘉滢 微信的广泛使用给我们的生活、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不少人通过微信下单购物。如果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发生纠纷仅凭微信记录能打赢官司吗?
双方在微信上下单及发货
原告张进(化名)从事批发鞋子生意,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曾云(化名)通过微信及电话方式向张进批量购买鞋子。在微信上,双方多次在微信上以“XXX鞋子XX双”、“今天出货XXX”的语句形式进行下单及发货,但未签订合同,亦未出示书面的订货单或结算单据。
2020年2月,张进多次向曾云催讨拖欠的货款,但曾云仍未主动偿还。张进向惠东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曾云仍欠其货款共33558元,同时提交了事后自制的货款统计单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用以证明曾云与自己的交易往来及货款支付情况。
法庭上,曾云对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曾云仅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2019年双方交易“398对鞋子”的事实,对张进诉称已交付的其他鞋子不予认可;并自认自己尚欠张进2000元货款,但对张进主张的其他欠款不予认可,曾云辩称自己已清偿该部分货款,但其无法就该部分货款的清偿事实提供付款证据。
被告未能提交货款付款凭证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张进所提交的其与曾云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曾云的自认,可以认定曾云向张进购买鞋子的事实,双方由此而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曾云辩称已对涉案部分货款清偿,但因其未提交相关货款的付款凭证,法庭对曾云的辩称不予采信。
对于张进主张的货款,除曾云已自认的2000元外,有部分货款未在聊天记录中有所体现,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属于双方交易范围内的货物,故该部分金额依据不足,法庭不予确认。拖欠货款总金额应确认为24324元。法庭最终判决曾云应向张进偿还24324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微信聊天记录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证据时,应提供上述电子数据的载体,即手机或电脑,才能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建议在进行与本案例类似的交易时,应注意保存好微信聊天记录,避免因微信记录的删除而导致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在货物交付时,双方应就交付的货物种类、数量以及金额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关单据予以明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易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