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艳君 启明 蟑螂绰号“小强”,不少人对它避之不及、闻之色变。家住广州的李女士称承租的房子蟑螂太多,要求退租退保证金,她的诉请能获得法院支持吗?南都记者从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因蟑螂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入住当晚出租屋内出现大量蟑螂类虫子 租约未到期要求解约
南都记者从荔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女士(化名)为工作生活便利需要,委托中介公司介绍在广州市荔湾区租住一套房子。经过现场看房感觉满意后,李女士在2019年5月28日与房东陈女士(化名)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租金每月3300元,保证金6600元,租期为一年。然而搬进房屋不到半个月,李女士与儿子一起搬出了上述房屋,其后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退租。原来在入住当晚,李女士母子俩发现房内出现大量蟑螂类虫子,满床爬,根本无法住。第二天,儿子将一瓶杀虫剂全部喷完,到晚上还是有大量蟑螂类虫子出现,让他们无法入睡。因为和房东没有办法就退房问题达成协议,他们搬出了房子并提起诉讼。
房东认为房客违约 不同意退租金、保证金
针对房客李女士的说法,房东陈女士则不予认同,她认为,合同是看过房屋满意才签订的,双方签订合同和交房时,房屋空间整洁、干净、适宜居住,李女士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因李女士已搬出房屋,陈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于即使即7月15日接收回房屋,但要求李女士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不同意向李女士退还租金、保证金和赔偿搬家费。
在李女士与陈女士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以出租房内蟑螂太多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是否成立?租赁合同解除,保证金、租金等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有蟑螂不必然导致房屋不适宜居住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女士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依据为房屋有太多蟑螂,无法入睡,不适宜居住。但这一问题具有相对性,对于一些人群来说看到蟑螂会觉得恐惧,而对于一些人群来说这种感觉并不强烈,房屋有蟑螂是否适宜居住因个人主观感受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蟑螂在我国南方是一种常见昆虫,可以通过喷洒杀虫水等手段减少蟑螂数量,故案涉房屋有蟑螂不必然导致房屋不适宜居住。被告陈女士对租赁合同的解除不存在过错,李女士要求陈女士返还租金、赔偿搬家费损失依据不足。
判决:双方解约 房东收多半月租金做赔偿
鉴于李女士因对蟑螂的恐惧而搬离案涉房屋后已及时通知陈女士收房,陈女士对房屋需另行出租应有所预期,酌情给予其自收房后半个月另行出租房屋期限的租金赔偿,即陈女士应向李女士返还保证金3300元。法院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限期陈女士向李女士返还保证金33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建议:租房时可尝试加入“任意解除”条款
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李庆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单方解除。本案中房东陈女士起先并不同意解除合同,李女士以承租房屋内有大量蟑螂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实则为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审查李女士是否具有符合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情形。
关于约定解除,因双方租赁合同并未约定上述情形属于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故李女士不具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房屋租赁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如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有一定要求或特殊要求的,建议不要急于签租约。在找房时要做到“三多”,即多看、多听、多想。多看即多看看承租房屋的内部装修结构,是否存在漏水及其它安全隐患,多看看房屋周边环境,是否符合自己的交通、购物以及环境噪音等的要求。多听即多向承租房屋周边的群众打听房屋是否存在使用瑕疵,如排水管经常堵塞、蚊虫、蟑螂特别多等等。多想即在多看、多听的基础上多想想需承租房屋是否适于自己居住使用。
在“三多”的基础上,如承租人仍有顾虑,可以尝试与房东协商,在租赁合同中加入“任意解除”条款,如约定“承租人只需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提出解约,合同即可解除”,至于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可约定赔偿标准。这样即可避免承租人因无权解约而陷于两难,也可避免因权利义务关系不明造成双方损失扩大。
编辑:游曼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