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等。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等,还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介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重在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介入感”“参与感”很重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就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就会使官民矛盾继续紧张,就会使行政纠纷难以实质化解,就会使出庭应诉制度变成摆设。
黄永维介绍,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规定》明确,出庭应诉的应当是分管、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相应的工作人员。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出庭负责人应当具有表态权,应当对涉诉事项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限;出庭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全面的、专业的掌握。
“同时,负责人要积极发言,参与涉案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黄永维举例,《规定》明确,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等。
编辑: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