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6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
南都记者关注到,《征求意见稿》就如何销毁侵权假冒商品作出详细规定,包括销毁方式、销毁范围、销毁时限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针对行政处罚或涉刑事案件的假冒商品,在行政处罚书下达或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有关机关即要实施销毁。要采取无害化销毁方式,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或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实施。相关执法单位将加强承接任务的单位或企业的监督。此外,上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下级相关执法办案单位侵权假冒商品管理、处置过程及处置后的复核、复查等加强监督检查。截留、替换、售卖、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侵权假冒商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律销毁
《征求意见稿》对需要销毁的假冒伪劣产品划定了范围。相关执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原料、工具、标识标志、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侵权假冒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以及其他依法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或判决书生效半年内需销毁假冒商品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侵权假冒商品的销毁节点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执法办案单位要依职权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意见。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留的物品,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并经相关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审结前销毁。
其他侵权假冒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中,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销毁;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应当对是否销毁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有关机关应当对涉案假冒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予以销毁;判决无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但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将上述物品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由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处置。
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依法予以销毁。
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承担销毁任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针对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要采取无害化处理方式。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参考就近和分类处置的原则,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或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实施。
受托承担销毁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环境监测和管理条件,根据罚没的侵权假冒商品性质选择相适应的无害化销毁方式,并加强销毁过程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需在官方网站公布具备环境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名称并定期更新,对承担销毁任务的单位加强环境监管,确保落实环境保护规定。
具体而言,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优先以拆解、冶炼、化浆等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状态的方式对原材料进行综合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侵权假冒商品和经拆解后产生的废物,应采取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销毁处理,并根据侵权假冒商品的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属于危险物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后,再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理。
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对承接销毁任务的单位加强监督
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应要求承接处置的单位提交《责任承诺书》,承诺应销毁商品全部销毁,不得私自挪用或流入市场。承接罚没侵权假冒商品处置的单位,应在处置作业前向委托的相关执法办案单位报告作业开始时间,自觉接受相关执法办案单位监督;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处置情况书面报告相关执法办案单位,报告中应载明处置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商品名称、种类、数量、视频等。
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应对承接罚没侵权假冒商品处置的单位加强监督,处置侵权假冒商品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制作笔录,记录处置时间、地点、方式,处置商品名称、种类、数量及执行人,并拍照、摄像。处置笔录、照片、录像与承接罚没侵权假冒商品处置的单位提交的报告一并存档备查。
建立健全罚没侵权假冒商品入库盘点出库制度,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征求意见稿》还针对罚没的侵权假冒商品如何保管作出说明。明确规定罚没的侵权假冒商品,可选择存放在政府公物仓、执法机关自建罚没物品保管仓库、其他执法机关所属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设置的公务仓位中,并指定专人保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侵权假冒物品应专库存放。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应建立侵权假冒商品罚没票据领用缴销、交接保管、结算对账、处置程序等制度,对罚没的所有侵权假冒物品应制作清单,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接收时间、物品种类、数量、重量、特征、存放场所、存放条件、入库单号、处置情况等。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罚没侵权假冒商品入库、盘点、出库制度,对入库和委托保管的商品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清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替换、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处理。
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编辑:程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