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7月1日,国新办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针对驻港国安公署是否属于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在香港设立的机构的问题,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同于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香港的机构”。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
张晓明介绍,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这是一个大道理,是我们考虑所有具体问题时候的一个基本出发点。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这个机构的名称在国安法里作了规定,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我们简称“驻港国安公署”。这个机构是依据上个月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刚刚通过的香港国安法设立的,而且从名称上就听得出来,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它不同于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香港的机构”,“两者不是一回事。”
实习生王佳欣 南都记者潘珊菊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更多报道请看专题:一法可安香江!香港国安法焦点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