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勾结外国势力?适应范围多广?国务院港澳办这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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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7-01 12:34

南都讯 针对勾结外国势力具体如何定义、勾结外国势力的适用范围有多广的问题,7月1日,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回应称,“勾结”行为主要分两类,其中一类也就是通常所讲的“间谍罪”的表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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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

“香港社会有一些人对‘勾结’这个词不是太熟悉,在我们国家的刑法里有这样的概念,在其他国家的刑法里也有类似规定。”张晓明介绍,国安法第29条对勾结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明确规定,对于哪些勾结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明确限定。

他指出,香港国安法第29条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对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

张晓明介绍,“勾结”行为主要分两类,一类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这几种勾结,也是通常所讲的间谍罪的表现方式。

再一类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

据介绍,“勾结”的表现形式有涉外因素和具体行为。此外,他还称,构成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有其他一些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主观上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通过勾结这种方式实施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安法第29条后面列了五种行为,所以要和这五种行为挂钩才可能构成这一类的犯罪。“张晓明说。

实习生王凡 南都记者潘珊菊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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