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拒送患者进ICU,还向医院索赔118万元,广州中院这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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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7-09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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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通讯员供图

7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广州两级法院近年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成效,并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分别从文明出行、尊重科学、家庭和谐、诚信经营、社会公德、男女平等、和谐友善、诚实守法等不同角度,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规范、指导、评价、引领作用,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广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翔在通报中指出,近年来,广州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部署,在司法裁判、司法执行、司法改革、司法宣传等各项工作中深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良好成效。

通报指出,广州法院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办案,确保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例如,“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索赔案”再审改判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传达了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不为法律所支持的司法态度,弘扬了“文明”价值理念;“家属拒转ICU患者死亡索赔案”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传达了不尊重医学科学、不配合医院正当医疗的行为不为法律所支持的司法态度,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尊重医生的良好氛围,构筑和谐医患关系有积极引导意义,弘扬了“文明”“和谐”等价值理念;“以身高限制未成年人享受票价优惠案”“用人单位因性别歧视被判令书面赔礼道歉案”对于未成年人和女性权益的平等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平等”价值理念。

这些案例将法律专业语言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通俗用语,使社会公众通过案例可以清晰地了解国家提倡什么、制裁什么,什么是高尚的、什么是低俗的。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

家属索赔60余万元

一、基本案情

某村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未收取门票。该村村委会系河道旁种植杨梅树的所有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吴某在私自上树采摘本村种植的杨梅时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该村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在急救车到来之前,有村民将吴某送往医院治疗,吴某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吴某近亲属李某某等人遂向法院起诉,主张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请求判令某村委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某村委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吴某作为该村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某村委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吴某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某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再审改判驳回李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家属拒将患者转入ICU

还向医院索赔118万元

一、基本案情

15岁女孩胡某娣于2016年1月6日入某医院内分泌科治疗,入院诊断为:1.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2.抑郁状态(可能性大)。医院对胡某娣进行相关检查及治疗,因胡某娣病情危重,医院多次告知其父母病情危重并建议转内科急危重症监护室(ICU)进一步抢救治疗,但胡某娣父母表示因经济原因不同意转入内科ICU治疗。后胡某娣突发心脏骤停,出现呼吸停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军、温某儿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医院对胡某娣用药不合理及忽视了患者入院前的诊疗经历,要求医院赔偿11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医院对于药物“心得安”的使用及其用量符合诊疗常规,胡某娣患甲亢病已久且病情较重,而胡某军、温某儿未予重视,在医院多次告知胡某娣病情危重需转入ICU治疗后仍拒绝将胡某娣转入ICU,未能积极配合进行治疗。胡某军、温某儿应当对本案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医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同时也具有自身局限性,危险难以预见,个体差异明显,故医疗行为本身存在一定风险。胡某娣入院时病情已较为严重,其后进展迅猛,死亡后果是自身疾病发展转归所致。医院诊断正确,治疗及时,用药并无不当之处,并不存在诊疗过错。故二审驳回胡某军、温某儿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二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三

儿子去世 前儿媳拒被探望

爷爷奶奶两年多未见孙子 

一、基本案情

徐某炳、王某烈的儿子徐某与冼某菁结婚后生育徐某承,2016年1月4日,徐某突发疾病去世后,冼某菁独自抚养徐某承。2016年2月28日,徐某炳与冼某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徐某炳出资、以儿子徐某名义购买的两套房屋的租金由冼某菁代收,所收租金用于保障冼某菁及徐某承的生活、学习等费用之需。事后,徐某炳、王某烈主张自从儿子徐某去世以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前儿媳冼某菁以各种理由拒绝徐某炳、王某烈探望孙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虽然探望权仅限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但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理理解,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从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角度而言,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人之常情、生活所需及精神所要。只要这种正常探望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予以支持。徐某炳、王某烈作为祖父母已自愿将可取得的房屋租金收益交由冼某菁作为徐某承学习、生活费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冼某菁的抚养责任,应视为徐某炳、王某烈在现有条件下对孙子承担抚养责任的方式。徐某炳、王某烈要求定期探视徐某承的诉求,应当支持,故判决徐某炳、王某烈每月探望徐某承两次。

案例四

身高超1.5米

不能买儿童票?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旗下园区的公开票价中,以1.5米身高限制特定大多数未成年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儿童票”优惠。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身高限制“儿童优惠票”的适用形成了对身高“超标”的不特定未成年消费者事实上的不公和歧视,遂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某公司停止以身高排除和限制部分不特定未成年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行为,以恰当有效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并就其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织调解,某公司当庭承诺整改。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被诉公司已基本能落实以恰当有效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不特定相关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得保障,随后撤回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涉案公司作出承诺后积极进行整改,进一步明晰了旗下主题公园各票种和适用条件,更新了官方网站相关内容,将旗下主题公园原“学生票”调整为“青少年/学生票”,身高达到1.5米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购买相关优惠票,并凭本人学生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验票入园,明确了对全体未成年人的门票优惠。随后,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案例五

女子与男友吵架

从阳台扔行李箱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赵某凤与男友发生争执后,为发泄心中怨气,遂将家中行李箱2个、雨伞1把等物品,从阳台处分数次抛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中王某的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小型轿车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692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凤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全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赔偿、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赵某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六

应聘酒楼学徒

被告知只招男不招女

一、基本案情

梁某于2015年6月28日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广东某公司发布招聘厨房学徒广告,广告中并无明确性别要求,指定面试地点包括广州某酒楼处。梁某遂前往应聘,但该酒楼未对其进行面试。

梁某于同年7月在“58同城”网站上再次看到上述公司发布同一岗位的招聘广告,遂申请广州公证处对上述招聘广告网页进行公证。该公证书显示招聘主体为广东某公司,招聘职位为配菜/打荷(招8人),任职资格及其他条件载明“1、男性,18-25岁……”。梁某认为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存在就业歧视,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向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广东某公司发布仅限男性的招聘广告以及广州某酒楼前台工作人员告知梁某“厨房学徒不要女的”等行为可以看出,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在发布招聘广告以及招聘员工的过程中存在对女性应聘者进行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而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所招聘的岗位并非不适合妇女的工种以及岗位。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在招聘过程中仅因招聘者性别而产生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损害了梁某的就业平等权,给梁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一审法院判决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连带向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驳回梁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主文,判令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向梁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案例七

改变开门方向妨碍邻居

屋主被判决“变回原样”

一、基本案情

左某晖、林某红与张某、林某聪的房屋相邻,左某晖、林某红房屋的房门位于张某、林某聪房屋进门的左侧走廊墙体上,两家房门相距约60公分。2018年9月张某、林某聪更换房门时,将原来的房门从左往右打开变为从右往左打开,房门完全打开时,会碰到左某晖、林某红房屋的房门。因协调未果,左某晖、林某红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林某聪更改房门打开方向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邻里关系有时需要相互容忍,但是容忍并不是无条件的,在客观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相邻环境,选择更加舒适、方便的通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彼此之间的影响。在穷尽所有改善措施后,仍然存在不便情况时才涉及相互容忍问题。从现有客观条件看,张某、林某聪的房门进门从左往右开以及左某晖、林某红的房门进门从右往左开的开门方式相对而言对彼此的影响较小,因此张某、林某聪的房门开门方式尚有改善余地。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林某聪将房门改成进门从左侧往右侧开启,并驳回左某晖、林某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八

审理民事案件发现“不对头”

揪出一个“套路贷”犯罪团伙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5日,黄某与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高某(债务人)向黄某(债主)借款33000元,黄某同日向高某转账33000元,高某出具《借据》《收据》确认收到借款33000元。因高某未能如期还款,黄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偿还借款33000元并支付利息。高某抗辩本案是“套路贷”,其在收到黄某转账的33000元后,又被黄某操控其手机将其中24750元转回黄某同伙账户上,其实际只收到借款825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经调查发现,黄某向高某转账的33000元来源于案外人张某的转账,高某账户在收到该33000元后不到2分钟,即向案外人王某转账支付24750元;而在此前后各三个月时间里,王某账户向张某转账支付的金额就高达400多万元。可见黄某向高某“出借”的资金大部分已经回流,高某能够实际支配的借款只有8250元。

鉴于黄某的行为已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犯罪线索、材料先行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就高某被黄某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控制了主要涉案人员,随后通过高某将受案回执和立案告知书作为证据提交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等人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借助暴力手段索债,进而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利用司法程序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套路贷”的基本特征。公安机关就高某被黄某诈骗一案已立刑事案件侦查,表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已经移送公安机关,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起诉。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实习生 张国威 通讯员 吴子颖 肖晓丽

 

 

 

编辑: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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