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在职员工“接私活”被公司解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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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7-13 16:50

近日,佛山中院发布一起劳动纠纷争议案件。阿强是A公司的员工,A公司认为阿强在工作期间,到B公司工作,违反了公司相关规定,将阿强开除。后阿强起诉了A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劳动赔偿金。佛山中院最终判定A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在职员工到其他公司工作被解雇

据佛山中院消息,阿强是A公司的员工,B公司是A公司的供应商。在2019年2月和3月,A公司发现阿强在其任职期间,穿着B公司的工作服,在B公司车间进行机器操作,但阿强从未向公司申报过该情况。

随后,A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阿强的劳动关系。阿强提起仲裁及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争议:是否在为其他公司提供劳动

对于阿强当时是否在为B公司提供劳动?双方说法不一。阿强表示,“不能仅凭我穿着B公司的工作服就认为我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表示,当时的两天,阿强均请了病假,其在上班期间享受病假待遇,下班时间却跑到B公司工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阿强回应,在B公司操作机器是因为B公司有急单,人手不够,其仅仅是为朋友(B公司老板)提供帮忙,与该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

 

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A公司无需向阿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阿强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阿强确认其为B公司提供劳动服务,亦没有将上述情况向公司报告。虽阿强辩称他与该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但其无提供证据证明,且其穿着B公司的工作服为B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即接受了该公司的管理。故难以排除阿强与B公司存在兼职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可能性。

阿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经阿强签名确认,上述规章制度可作为审查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故A公司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阿强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向阿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

编辑:刘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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