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野生动物给他人作“另类“宠物,被判负刑责并罚款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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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7-17 22:51

南都讯 记者王瑜玲 通讯员罗俏兰 冼天平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为自己的生活增添活力与乐趣。然而,交易宠物的行为也可能触碰法律雷区。7月17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一则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两人因饲养另类宠物,向当事人黎某某购买了2条栉尾蜥属物种活体。最终,黎某某被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承担刑事责任,并被要求支付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24000元。

出售野生动物给他人作“另类”宠物

被判负刑责并罚款24000元

据披露,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在审查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发现,黎某某的行为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第五检察部获得该线索后,立即立案审查。

经查发现,2020年1月21日,郝某甲、郝某乙2人为饲养另类宠物,通过互联网联系黎某某后,在广州市白云区黎某某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向郝某甲、郝某乙(均另案处理)出售2条栉尾蜥属物种活体。经鉴定,上述2条栉尾蜥属物种活体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年版)附录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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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4日上午,白云区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争议问题进行了有理有据论证,并对被告人黎某某展开了深刻的法治教育,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当庭表示悔过。

最后,白云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除判处黎某某承担刑事责任外,要求其支付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24000元,并在广东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检察官说法:个人饲养受保护野生动物可能触犯刑法

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罗俏兰提醒,不要带着猎奇心理养“另类”的宠物,一般市民不具备辨别野生动物的能力,容易触碰法律雷区。在饲养宠物之前,一定要事先了解自己选定的宠物是否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如果是在上述范围内的动物,即使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个人饲养非法收购同样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来物种如果属于《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的保护动物,一样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比如上述案件中的栉尾蜥属物种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不适合放归我国的自然环境,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紧密相关,野生动物与其栖息的环境形成相对固定的生态关系,因此非法出售涉案的栉尾蜥,致使栉尾蜥难以再回归自境,便打破了生态系统的平衡,损害生态环境的质量,降低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编辑:王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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