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外籍教师管理:有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等十种行为的拟解聘

南方都市报APP • 时局快报
原创2020-07-21 18:43

外教资质合规性问题长期备受关注。7月21日,为健全外籍教师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外籍教师管理,教育部会同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制定《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意见稿》规定了外籍教师的资质条件、工作许可、机构管理等内容,明确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同时建立外籍教师信用记录制度,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等10种行为的教师将予以解聘。

《意见稿》还要求教育机构应当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师风的规范和监督,全面考核外籍教师的履职情况。外籍教师的教学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聘任机构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目前《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

外教乱象频出,从教需具备学士学位等背景

南都记者关注到,近年来,外教资质乱象屡被曝光。去年7月9日,江苏徐州警方查获19名吸毒人员,其中16人为外籍人员。这16人中,7人为英孚教育徐州中心的外教。这一事件也再次引发公众对外教合规问题的讨论。

去年7月15日出台的《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对线上培训机构的外教教学提出明确要求。不过现实中,外教监管落实不到位的“老大难”问题依然存在。

此次《意见稿》明确了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外教需有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及工作类居留证件

在相关许可方面,《意见稿》拟规定,外籍人员从事外籍教师工作的,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获得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确定拟聘任的外籍人员具有担任外籍教师的专业资质和相应条件。

《意见稿》明确,教育机构应当在外籍教师收到来华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首页、注明聘期页和双方签字页、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材料的副本或者电子文本上传至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生成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同时,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外籍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计划,对初次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教育机构开展不少于二十个学时的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教育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

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外籍教师的服务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机构或者外籍教师不得以密集安排课程等明显不合理的方式实施短期集中授课。

此外,《意见稿》明确,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非法聘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外籍人员任教,或者组织聘用外籍人员非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申请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过程中,伪造、变造文件和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有吸毒、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将被禁止从业

南都记者关注到,《意见稿》提出,教育机构应当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师风的规范和监督,全面考核外籍教师的履职情况。

外籍教师的教学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聘任机构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意见稿》还提出建立外籍教师信用记录制度。外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在受聘任的教育机构以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的;违反聘任机构规章制度,被解聘的;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等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予以处理后,应当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实,计入信用记录。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了10条“从业禁止”情形,包括,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从事邪教活动的;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失信记录累计超过3条的。

《意见稿》明确,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有前款情形的外籍人员担任外籍教师。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外籍教师,教育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入信用记录。

据了解,线上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在境外以在线方式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也同样参照此次办法制定资质条件、签订合同,实施服务和管理。

目前,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还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

南都记者吴单 发自北京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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