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7月28日,《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交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规定八类地点为绝对禁止燃放地点,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学校、医疗机构、交通枢纽等。
白云机场周边禁放烟花爆烛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关于《广州市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上位法的不断完善,此次的修订内容已经涵盖了烟花爆竹的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燃放、运输、储存和携带等各个环节。因此,法规名称由原先的《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改为《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在综合考虑人口、建筑密度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民风俗习惯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修订草案规定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而南沙、番禺、花都、从化和增城区内的禁放范围由区政府具体确定。
同时修订草案对禁放烟花爆烛的特殊地点进行明确,结合广州实际,并参照北京、上海等城市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八类地点为绝对禁止燃放地点,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历史文化街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单位等。
此外,草案对白云国际机场周边一些村(墟)作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包括花山镇东湖村、小布村、平东村、平山圩、洛场村,花东镇天和村、九湖村、凤冈村、三凤村、九一村、推广社区、象山村、南溪村、山下村、永光村、大塘村、七庄村、石角村、李溪村等。
十四周以下燃放应由监护人陪同
关于对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规范,修订草案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储存行为出发,应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储存行为分别进行规范。对于经营主体的处罚,修订草案参考部委规章,分别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设置了不同的处罚。对非经营性储存,草案则区分禁放区域内和禁放区域外作不同规范,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未成年的人身安全,草案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明确“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绝对禁放场所: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七)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
(八)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采写:南都记者 吴璇 实习生 何雅诗
编辑:吴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