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未删除诽谤网帖败诉,专家:“避风港原则”下应结合个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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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8-05 20:30

遭多人诽谤要求删话题未果,大学教授起诉“知乎”二审胜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二审认定“知乎”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置侵权内容,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当庭判决驳回 “知乎”上诉,维持原判。

多名法律界专家向南都记者表示,此案反映了互联网平台在处理类似纠纷时的两难处境:在“避风港原则”下,如何平衡权利人的名誉权与公众的言论自由权。此前,“避风港原则”又被称为“安全港”,按照规定,相关平台不需要事先对每个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查。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告诉南都记者:“平台需要结合个案的特点、情况,对冲突的权利进行衡量,在个案中做出具体的决定。”

事件:一教授在“知乎”上遭多人诽谤,要求删话题未果二审胜诉

据上海一中院8月4日发布的消息,近一年多以来,大学教授丁先生发现有人在网络上对他进行人身攻击,言语中不乏恶意中伤及诽谤,他认为这些不实回答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遂于2019年6月12日向“知乎”平台运营主体智者天下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立即删除三个侵权回答。函中附有丁先生代理律师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并详细列明三个回答链接,摘抄了部分言论。

至去年7月1日,相关话题浏览量已达十万以上。去年7月2日,丁先生再次委托律师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律师函,催促智者天下公司立即删除两个侵权话题及项下所有内容。三天后,智者天下公司将其中一个话题及项下内容全部删除,但另一个话题下仅删除了一个用户的回答。

丁先生无法继续忍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智者天下公司停止侵害并删除“知乎”平台上侵权话题项下的所有内容,在“知乎”平台上发布为期一个月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并支付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六万元。智者天下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后于2019年7月29日删除了剩余侵权话题及项下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智者天下公司在知道涉案帖子存在侵害丁先生名誉权显著可能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智者天下公司连续七日在“知乎”平台刊登声明向丁先生道歉,并赔偿丁先生财产损失一千元,对丁先生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智者天下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智者天下公司认为,其已及时处置涉案内容,尽到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并且能够承担的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

丁先生邮寄的律师函列明了通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及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等,已构成有效通知。

智者天下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信息的能力和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丁先生提供了侵权信息的初步证明材料,该内容本身足以使智者天下公司判断网络用户是否存在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智者天下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时隔二十余天方进行处理,该期间已超过及时处理的限度,造成内容的进一步传播,应该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智者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海一中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平台在衡量个案衡量时需考虑多种因素

从3月1日至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正式施行四个月。《规定》中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下简称“内容生产者”)提出了明确要求,内容生产者对发布、复制或传播非法信息的内容生产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副庭长、上述案件审判长方方指出,网络服务公司作为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在不断提升信息管理能力及治理能力的基础上,提供畅通有效的侵权投诉渠道,同时尽到及时审查及后续处理义务。在收到有效投诉通知时,及时屏蔽或删除侵权言论;收到无效投诉通知时,积极反馈无效原因或审查结果。

方方同时指出,网络用户亦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网络是虚拟世界,但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发表言论同样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唯有平台与用户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方可筑牢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的法治基石。

平台如何界定涉及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应如何处置类似情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类似上述案件中也需要考虑“避风港原则”。他告诉南都记者,平台用户在平台上发表言论成立侵权,平台不知情时,其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性质中立,可以根据“避风港原则”在民事上免责。在收到被侵权人删除通知后,认清事实的基础上,言论可能构成诽谤的,平台需要对侵权言论做出必要措施,进行删除或者屏蔽;同时要注意,即便言论不存在诽谤(未捏造虚假事实)情况的,但如果存在侵害他人隐私权等情形,尤其是对非公众人物,平台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

在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姚志伟看来,平台在进行个案衡量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例如权利人的身份,如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可以考虑向权利人方做适度倾斜。此外,平台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的前提是收到合格的通知,合格通知要求权利人提供其身份信息、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以及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据。

“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据标准目前并不明确,平台把握起来存在难度。如果标准很低,就难以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但是如果标准很高,则难以维护权利人的民权。”姚志伟告诉南都记者。

出品: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

编辑: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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