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港澳入境车辆入粤后限在广东省内行驶,9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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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8-06 21:31

8月6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了解到,广东省公安厅为进一步规范港澳入境车辆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港澳入境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道路交通实际,就港澳入境车辆行驶区域和通行管理措施发布相关通告。

一是港澳入境车辆经通关口岸进入广东省后,应当按照港澳入境车辆管理等有关规定要求,限于广东省内行驶。

二是韶关、河源、梅州、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环粤9市所有出省公路临近省界路段设置港澳入境车辆警示区域和禁行区域(现场设置警示、禁行标志)。港澳入境车辆进入警示区域后,要按照现场指示标志就地返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处罚。进入禁行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予以处罚。

三是违反该通告规定受到处罚的港澳入境车辆,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是经批准可以驶离广东省进入内地其他省份的港澳入境车辆不在此通告范围内。

该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采写:南都记者 向雪妮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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