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中院发布一起涉酒驾逃逸案件。李某喝酒后驾驶汽车回南海区某村小区,进入小区驶过停在车库边的Y牌小型轿车时,与其发生刮碰,但李某未停车,而是将汽车驶入自家车库,后保安发现并报案,李某对处罚不满告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对李某罚款2000元并行政拘留15日。
不满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至法院
据佛山中院消息,2018年7月某天下午,李某喝酒后驾驶汽车回南海区某村小区,进入小区驶过停在车库边的Y牌小型轿车时,与其发生刮碰,但李某未停车,而是将汽车驶入自家车库,停好车上楼回家睡觉。
上述事情被该村小区保安发现并报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工作人员接报后到场找到李某,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制作笔录。
经调查后,南海公安分局对李某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并行政拘留15日。
李某认为南海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与其承担刑事责任所适用的法律自相矛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海公安分局根据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材料,认定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存在逃逸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另外,由于南海公安分局对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针对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而刑事案件针对的是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分别由不同的法律体系予以处理,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刑事与行政责任的承担并行不悖
李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并辩称其不存在逃逸行为。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在于南海公安分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事实以及法律适用。李某主张其行为不构成逃逸,经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以及涉案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可以充分反映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存在逃逸的行为。
李某主张其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其承担的刑事责任所适用的法律自相矛盾。经查,南海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李某逃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人民法院对李某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作出相应刑事处罚,两种处罚系不同的法律体系对李某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不同性质处罚,并不相矛盾,李某的上述主张是对法律适用的错误理解,应不予支持。
综上,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
编辑:刘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