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见圳成长
深圳市人大于1990年底成立,全国人大于1992年授权深圳特区立法权。截至目前,深圳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483项,超过三分之一法规是在国家和地方立法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开全国先河、填补国家立法空白,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经验。“先行示范区”明确深圳要成为法治城市示范,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圳特区立法的主要任务仍然是改革创新。凡属先行性、实验性、创新性的制度建设,深圳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立法,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突破改革发展瓶颈方面的优势,助推深圳改革开放纵深发展。
“特区立法权也是一种先行先试”
在40多年改革开放中,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法治建设,深圳一直以来都担任着排头兵的角色。“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中央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深圳特区走过40年时间,发展成就实际上离不开立法,其中不少早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出台,还有一些是国家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填补国家立法空白。
深圳特区立法权并不是特区一成立就被赋予,几经波折。于1980年成立经济特区的深圳没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当时批复广东省人大可以为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各项单行经济法规,此次授权在中国立法史上首开中央授权地方立法的先例。随着特区高速发展的需要,及深圳经济特区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的突破,这一立法方式显现出立法严重滞后性和局限性,深圳酝酿直接争取特区立法权。
深圳市人大于1990年底成立,全国人大于1992年授权深圳特区立法权。“特区立法权其实也是一种先行先试,在法制建设上有着试验田的作用。”深圳市人大法制委解释,当时深圳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对外贸易很重要,如果没有法治建设,发展很难进行。否则当时的外商等就不愿签合同做生意,没有安全感。
凡属先行性、实验性、创新性的制度建设,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立法,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突破改革发展瓶颈方面的优势,助推深圳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
深圳不少法规填补国家立法空白
刚建立经济特区的深圳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当时外商、港商关注的是法律、法规是否健全,并不相信“红头文件”。深圳市委、市政府也意识到必须加快立法,学习借鉴香港及国外先进经验,制定一批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规、规章。
在2000年深圳被赋予较大市立法权以前,8年间,深圳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依赖特区立法权的保驾护航。其间,深圳共制定法规158件,政府规章138件,涉及深圳经济特区的各个方面,其中70%是关于规范市场经济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深圳由此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配套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规体系框架。
深圳获得立法权的授予,是为当时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也是为国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法制提供经验。比如,“当时国家没有公司法,深圳进行的这项体制改革,有力地规范并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健康发展。”深圳市人大介绍。
特区立法权只能在特区内使用,当时的特区外的宝安、龙岗是参照执行,存在“一市两法”的问题。2000年,国家颁布《立法法》,全国人大保留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又赋予深圳较大市的立法权。相较较大市立法权,特区立法权限很大,只要符合宪法规定,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直接报省人大、全国人大备案即可,这为特区立法的突破、创新、变革提供很大的空间。
截至目前,深圳共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483项,其中制定法规235项(其中特区法规194项,设区的市法规41项),超过三分之一法规是在国家和地方立法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开全国先河、填补国家立法空白,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经验。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规框架。
拥有立法权是深圳改革开放最大优势,特区立法最大作用是对深圳改革创新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明
“拥有立法权是深圳改革开放最大优势,特区立法最大作用是对深圳改革创新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明认为,特区法规对深圳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起到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对国家法律体系完善作出巨大贡献。
从2012年的十八大以来至今,深圳的立法重点从经济领域到社会领域,再到如今宏观战略发展,始终与发展一路相随,为发展扫除障碍提供法治保障。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确深圳要成为法治城市示范。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意见》允许深圳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是在1992年授权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创新任务,体现中央对深圳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
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拟新提交审议立法项目29项,其中新制定法规14项。这些立法项目均围绕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五大战略定位展开,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加大有效制度供给。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表示,凡属先行性、实验性、创新性的制度建设,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立法,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突破改革发展瓶颈方面的优势,助推深圳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意见》进一步突出立法权创新任务
比如,深圳在《公司法》出台前,率先制定《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有限责任公司条例》,这两部公司条例为国家制定《公司法》提供有效借鉴。还有《律师条例》《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政府采购条例》《心理卫生条例》等,这些特区法规为国家制定《律师法》《献血法》《政府采购法》《精神卫生法》等多部法律提供宝贵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的法治在成长。深圳立法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特点,适应深圳不同阶段发展需求。深圳市人大介绍,从1992年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至2000年为第一阶段,重点推进经济领域的立法,主要是解决特区经济发展中的制度障碍问题;从2000年至2012年为第二阶段,重点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主要是解决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社会管理跟不上经济发展步伐的矛盾凸显问题。
正因为有法律保障,改革开放在深圳打响头炮。40多年的高速发展,深圳已形成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程度高、营商环境优良、产业兴盛人口繁密的超大型城市。改革开放再出发,深圳再次被赋予新的使命——继续提升法治水平,继续引领全国改革取得新的成功。
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确深圳要成为法治城市示范。全面提升法治建设水平,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意见》中明确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意见》允许深圳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是在1992年授权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创新任务,体现中央对深圳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
“《意见》出台后,深圳特区立法主要任务还是改革创新。”宋明也认为,《意见》强调特区立法的变通权,变通权就是要改革创新,体现立法先行性、试验性、突破性和补充性,立足于经济特区实际,行使变通的功能,继续为经济特区改革发展提供引领和保障作用,继续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和借鉴。
解决深层次矛盾突破改革瓶颈
从2012年的十八大以来至今,深圳迎来立法第三阶段,重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配套立法,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深圳的立法重点从经济领域到社会领域,再到如今宏观战略发展,始终与发展一路相随,为发展扫除障碍提供法治保障。
“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成为深圳立法的重要基调,改革的“示范区”和“试验田”作用仍将在深圳立法中体现。深圳2019年重点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尤其是在加快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前海粤港澳大湾区示范区建设立法方面加大力度。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就要求,凡属先行性、实验性、创新性的制度建设,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立法,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突破改革发展瓶颈方面的优势,助推深圳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由此可见,《意见》再提用足用好立法权,主要是鼓励深圳改革、创新,在经济领域、港澳政策上做出突破。这是中央对于深圳先行先试的鼓励和政策支持,深圳也需要探索出更多的具有引领性的政策法规,做好先行先试的职责。
在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上担当作为
今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也是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全面铺开、纵深推进的关键之年。宋明认为,深圳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更具突破性的改革激发活力,以更高水平的开放抢占先机,充分释放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的“双区驱动效应”,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站在新的历史节点,深圳肩负的改革任务更加繁重。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全面开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新征程中,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深圳改革发展的重大优势、重要手段。
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拟新提交审议立法项目29项,其中新制定法规14项。这些立法项目均围绕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五大战略定位展开,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加大有效制度供给。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要立足变通创新,在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上担当作为,拿出一批实实在在、有分量的立法成果,为充分发挥“双区驱动”效应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采写:南都记者 张小玲
编辑: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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