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骑手醉驾撞伤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可以向醉驾人追偿吗?
近日,广东化州法院对一起因酒后交通事故引起的追偿保险理赔款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赔偿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12万元。
7月31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一案例。
醉驾害人害己。南都制图:何欣
孙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由赵某亮驾驶搭载赵某美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亮、赵某美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抽血检验,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14mg/100ml,符合醉驾标准。事故发生当日,赵某亮、赵某美即被送院救治。
孙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随后,赵某亮、赵某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化州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万元。
化州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给赵某亮、赵某美。保险公司按生效判决履行了先行赔付义务后,现向孙某行使追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被告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亮、赵某美受伤,是本次交通事故致害人和侵权人。保险公司依据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赵某亮、赵某美,已依法取得了对侵权行为人孙某的追偿权,依法可向孙某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主张被告孙某偿付保险理赔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整理:南都记者 赵青
编辑: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