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玩公司申请注册“渣渣辉”商标被驳,法院认为含有贬低人格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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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8-18 13:52

香港演员张家辉曾在担任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贪玩公司)代言人时,因普通话不标准把“张家辉”读成“渣渣辉”,“渣渣辉”一词意外成为网络热词。

2018年4月,贪玩公司申请注册“渣渣辉”商标。不过,因违反商标法中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

贪玩公司不服,故起诉国家知识知识产权局,但一审败诉。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消息,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根据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此处“渣渣”字被认为是“差”、“烂”等具有贬低人格的含义, “渣渣”二字并不因与“辉”并用而不含有贬义,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渣渣辉”被恶搞成为网络热词

贪玩公司申请“渣渣辉”商标遇阻

据官网介绍,贪玩公司成立于2015年,旗下拥有网页游戏、手机游戏、H5游戏和海外游戏。因先后邀请张家辉、陈小春、古天乐等明星担任品牌代言人,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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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张家辉在担任贪玩公司的代言人时,因其普通话不标准,把“张家辉”读成“渣渣辉”,随后被恶搞,成为网络热词。2018年5月,张家辉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彼时他已和贪玩公司停止合作。

2018年4月24日,贪玩公司申请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视频制作;为电影制作字幕;组织表演(演出);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商品上注册商标“渣渣辉”(下称诉争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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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19年6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贪玩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该条款属于商标绝对禁用条款,构成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使具有知名度或显著性亦无法获得可注册性。商标应否核准注册采取个案审查原则,贪玩公司所主张的其他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贪玩公司的诉讼请求。

贪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渣渣”具有贬低人格含义

二审判决驳回贪玩公司上诉

贪玩公司主要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渣渣”本身不具有负面含义,“辉”因具有积极含义,不具有贬义。

其次,贪玩公司认为,该公司自2018年起开始市场化运营和推广渣渣辉传奇游戏至今,未产生负面评价,公众对诉争商标易联想到贪玩公司的游戏,而非张家辉本人的作品及形象,贪玩公司没有借助知名演员效应获得利益的意图和行为。此外,“楂楂辉”商标已经进入初审公告阶段,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诉争商标也应核准注册。因此,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诉争商标为“渣渣辉”,“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具有“渣滓、碎屑”的含义,作为网 络流行词,具有“差”、“烂”的意思,含有贬低人格的含义。“渣渣辉”一词虽源于演员张家辉其普通话不标准把“张家辉”读成“渣渣辉”,但此处“渣渣”字亦被认为是“差”、“烂”等具有贬低人格的含义, “渣渣”二字并不因与“辉”并用而不含有贬义。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贪玩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作为绝对条款,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贪玩公司对诉争商标的宣传使用,以及是否有借助知名演员效应获得利益的意图和行为,均不能成为其核准注册的理由。此外,商标授权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亦并非诉争商标应予以 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因此,贪玩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封聪颖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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