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反垄断课题组在北京举办第三期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主题为“数字竞争与反垄断研究暨报告发布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副研究员熊鸿儒在主题发言中表示,应积极鼓励数字平台的蓬勃发展,这是把握新一轮数字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的关键微观基础;我们应该深入洞悉数字平台发展的典型化事实,加快构建适应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新型监管体系,主动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的竞争与协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副研究员熊鸿儒。南都记者 钟锐钧 摄。
数字平台崛起的“喜”与“忧”:应回归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典型化事实
数字平台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已经不容忽视,这是新一轮数字技术主导的科技革命带来的最重要影响之一。数字平台极大地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增进了社会福利,也正在重构全球范围内多个领域的产业组织方式。根据“互联网女皇”玛丽·米克尔(Mary Meeker)的《2019年互联网趋势报告》,2019年,在全球最有价值的十家公司中,有七家是科技公司,包括微软、亚马逊、苹果、谷歌母公司Alphabet、脸书、阿里巴巴等。
熊鸿儒指出,应理性看待数字平台崛起背后的“喜”与“忧”。数字平台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总体上已走在世界前列。但“喜”的背后也存在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双失灵”问题,比如垄断就是最典型的市场失灵;监管失灵则主要体现为不合理的或相对滞后的政府规制。
面对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如何拨开监管迷雾?熊鸿儒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应进一步关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等典型化的事实。其中,较具典型性的市场行为包括价格行为、限制行为、跨界与集中行为、数据行为和创新行为等。
熊鸿儒举例说,在价格行为方面,需要注意一些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平台是否利用不合理的价格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在限制行为方面,要关注一些平台利用自身规则、惯例或协议来限制用户选择是否伤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此外,数字市场的并购或集中现象、数据竞争、隐私保护等也属于其他市场行为的普遍现象。
建议采用更符合发展规律的方法来评估市场行为
那么,如何评估上述市场行为?熊鸿儒表示,目前学界尚未明确相关的衡量标准。数字平台市场的发展是高度动态化的,消费者福利的衡量标准也在随之变化,比如隐私保护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衡量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因素之一。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采用更灵活、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兼顾多样化的衡量标准和方法,比如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而不是简单地采取消费者福利的标准。
此外,熊鸿儒称,相对于传统条件中的资源配置,数字市场的竞争有其内在的动态性和独特性,相关监管部门应观察市场更长期的变化,而不是静态效果。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公平、安全因素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不只是关注市场失灵的情况。
在拨开上述“迷雾”后,如何加快构建适应数字平台规范健康发展的新型监管体系?
“目前部分欧美国家加大对数字平台的规制力度,我国则长期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熊鸿儒指出了国内外对数字平台的不同监管态度,称目前我国仍面临着不少挑战,如监管方式缺乏弹性、监管能力不足、受传统条块化管理体制制约等问题。
据南都《科技反垄断浪潮观察报告》,欧美国家在数字竞争领域的频频动作,实际上反映出争夺全球数字竞争规则的话语权。熊鸿儒进一步提出,当前中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出海发展正面临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中国也需高度关注如何更好地应对数字平台全球竞争的规则协调问题,应对更加复杂、更深层次的挑战。
熊鸿儒建议,应坚持鼓励创新和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适度放宽经济性规制、加强社会性规制;强化行为监管、分类监管和触发式监管,重视事前预防、事中监测与事后规制的再平衡;从机制设计上强化平台自律,合理划定政府监管与平台治理之间的权责界限,鼓励合作共治,等等。
采写:南都记者陈志芳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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