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数字经济下反垄断案件相关市场应如何界定?8月18日,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反垄断课题组在北京举办“数字竞争与反垄断研究暨报告发布会”。
著名反垄断法专家王晓晔教授。 南都记者 钟锐钧 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在论坛回应上述问题称,数字经济下垄断案件的界定相关市场除了需要考虑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原则,还应当考虑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包括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平台的多边性、交易性平台、非交易性平台、网络外部效应、规模经济、大数据、平台竞争的动态性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数字企业之间的并购、互联网大企业的单边行为,往往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王晓晔认为,在传统经济下的反垄断案件中,相关市场界定非常重要,如果界定的相关市场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情况下,案件的竞争分析或者做出的结论就可能是错误的。例如,一个规模不大的企业并购如果遭到禁止,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和创新。
王晓晔还表示,合理和科学地界定相关市场也是数字经济下审理反垄断案件的首要问题和关键性步骤。
“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相比有其特殊性。”王晓晔介绍,例如在数字经济下,界定相关市场往往需要考虑平台两边的用户,即双边市场问题。双边市场还需要考虑两边的用户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交易关系,比如电子商务平台两边的用户就存在直接交易关系,消费者使用平台是以购货为目的,供货商则是以售货为目的。涉及电商平台的竞争法案件往往需要考虑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电商平台,并且根据平台两边用户的交易额可以大致测算出各个平台的规模,即它们各自的市场份额。
王晓晔还提到,对于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这类平台来说,平台两边的用户相互间没有交易关系,因此没有明显的外部网络效应,从而需要界定两个不同的市场。这说明,数字经济下即便因为存在零价格的服务,SSNIP的适用受到了限制,但是通过平台经营者使用的商业模式和各种平台的不同功能,人们还是可以界定反垄断案件所涉及的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王晓晔认为,数字经济下的相关市场界定还应当考虑竞争的动态性。“有观点认为,数字经济下的竞争因为具动态性,任何企业都难以长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没有必要反垄断。这种观点不正确。其实,所有的市场竞争都是in market(在市场内),或者 for market(为了市场),我们不能因为竞争的动态性,对一些明显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可以熟视无睹。即便考虑竞争的动态性,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上长期占据很大的份额,例如微软和谷歌的情况,这不能说这些企业不占市场支配地位。这些案件说明,在动态性竞争很强的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不仅需要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而且还应当考虑它们占据大市场份额的时间长度。即在动态竞争的情况下,认定市场势力与界定相关市场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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