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原有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不再适用。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调整,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对此解释,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何考虑?贺小荣对此解释,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利息,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从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来看,贺小荣表示,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
对此,贺小荣称,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
编辑:程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