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我国《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交通运输部今日公布的这一新规明确,船舶水污染防治将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下的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参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执行,弥补了现有国家标准对此类船舶排放控制要求的缺失。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还提出对内河船舶垃圾实行新的分类要求,以使其和城市垃圾分类相衔接,提升“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可操作性。
船舶水污染物偷排超排现象普遍
据了解,我国内河船舶60%以上为4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分布在长江、珠江等水系和京杭运河沿线等内河水域,此类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缺失,极大阻碍了加强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的工作进程。
去年8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栗战书委员长作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揭示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不到位的八大问题,其中一项就是“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待提升”。
据新华社报道,执法检查发现,船舶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运行率较低,400吨位以下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缺乏标准,监管还处于空白。2018年仅长江中上游就被通报存在211起未配置相应防污设备、117起违法排污案件。江苏省常熟市华润电厂码头停靠船舶“纳海号”黑色含油污水从甲板排口直排入江。
对此,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此前就曾透露,正加快研究编制400总吨以下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办法,确保2020年底前出台。
时隔一年,交通运输部表示,此次印发的《管理办法》是做好长江大保护工作的具体措施之一,也是落实去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专题询问会上所作的承诺。
“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次《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防治、洗舱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7个部分共27条。
《管理办法》明确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水污染物应当交由接收设施接收处理。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管理办法》还提出了3个禁止,即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禁止船舶在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
同时,《管理办法》也规定,接收设施接收船舶交付的水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转移书面单证或者电子单证。单证保留期限为5年。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备有与到港船舶接收需求相适应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鼓励港口、码头、装卸站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严禁污水直排
在生活污水污染及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防治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设施设备。产生机器处所油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舱(柜)或者容器。
对未设置生活污水、机器处所油污水防污染设施的现有船舶,以及已安装污水处理装置但其处理后排放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要求的现有船舶,要求其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完成改造,并鼓励船舶按照“船上储存、上岸接收处置”的原则进行改造。
船舶在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和机器处所油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前,应当采取临时替代措施收集生活污水及机器处所油污水,严禁直排。
船舶垃圾分类收集存储
南都记者关注到,为提升“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可操作性,《管理办法》对内河船舶垃圾实行新的分类要求,以使其和城市垃圾分类相衔接。
《管理办法》提出,产生垃圾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垃圾污染水域的收集储存或者预处理设施设备,将全部垃圾送交接收设施。船舶垃圾要实行分类收集和储存,并建议满足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分类要求。
此外,港口经营人和船舶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水污染物的船舶,港口经营人可暂停装卸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港口经营人拒不接收靠港船舶水污染物或者接收能力不足的,船舶可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防治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该办法。
南都记者吴单 发自北京
编辑:潘珊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