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用公开的个人信息侵权吗?法官:应考虑各方利益平衡

南方都市报APP • 隐私护卫队课题组
原创2020-08-30 23:20

互联网时代,每个人多多少少都在网络上留下过踪迹,或主动或被动。当公开的信息被再度利用,尤其涉及到个人信息,其中的权利冲突和利益平衡应该如何把握?

8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在东南大学举办的“民法典下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数据权益”研讨会中探讨了上述问题。她认为,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规定出台后,司法在裁判思路上有所变化,未来应充分考虑案件中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第三人利益的平衡。

裁判思路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出台后有所变化

颜君介绍,在企业对数据的再度利用中,一般会遇到两类数据:一种是企业数据,另一种是公开数据。

前者的再度利用会涉及“三重授权(用户对数据持有企业、用户对数据获取企业,以及数据持有企业对数据获取企业授权)”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的数据利益保护有关。

而后者可能是权利人自行公开的数据,也可能是政府信息公开或司法公开的数据。颜君观察到,随着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出台,在企业再度利用公开数据的相关司法案例中,裁判思路也在发生变化。

比如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原告牛某某发现案件的裁判文书被公开后,一家运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软件的公司将文书录入,导致其搜索自己名字时,上述文书信息成为首个搜索结果。牛某某认为上述企业扩大了其诉讼信息的散布范围,导致其难以再就业,应删除上述信息并赔偿其损失。

“在此前的法院裁判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3条”,颜君说,按照此规定,裁判文书属于权威信息来源,只要再度利用时保持内容一致,不存在不当利用的情形,就不构成侵权;同时因为已经是已经公开的真实信息,所以也不涉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

然而,在最近判决生效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同样是某公司以获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商业网站上转载以原告为当事人的法院文书,原告主张该公司侵犯其名誉、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却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

颜君指出,这次的判决依据的不是《规定》的第13条,而是第12条,也就是说,虽然对于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可以免责,但该条同时规定,如果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也可能构成侵权。

她进一步援引即将生效的民法典表示,民法典在《规定》第12条的基础上加大了保护力度——它对于公开信息使用的免责条款的但书除了考虑到这个信息是否侵害权利人的重大利益,还规定如果该自然人明确拒绝,也不能使用。

颜君透露,上述案例的裁判结果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最后认定了侵权。“在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规定出台以后,司法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在裁判思路上是有所变化的。”

个人信息权益面对公共利益等冲突时应加以限制

尽管上述案件宣判以后引发了一定的讨论,但颜君提到,她看到法院主要是从个人信息流动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的价值,以及个人信息主体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的价值两个层面进行衡量。

在她看来,企业再度利用公开的个人信息需要考虑到三个维度的权利冲突和利益平衡问题。

第一个维度是公共利益。比如裁判文书的公开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司法信息公开,可能是基于司法监督权、公众知情权等公共利益的目的,所以个人信息权益在这个维度上要有一定的“克减和容忍”。

第二个维度是社会利益,个人信息流动可能产生社会和经济价值。

第三个维度是与第三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比如第三人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道德监督权、媒体监督权等。

其中个人信息和第三人权利的利益衡量问题,是颜君在处理同类案件时最“纠结”的地方。“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场景,败诉方肯定都希望自己的裁判文书被撤回来,但是胜诉方可能希望裁判文书不被撤回。”

她指出,胜诉方可能想通过舆论监督权,达到对不法行为的惩戒,恢复良好的社会秩序。就监督权而言,一般认为对于公众人物或公共事务,公众有更高的知情权,而对于普通人群,信息的披露程度应该有所区分,对公开时间和范围有所限制,防止产生人肉搜索等超过比例的公开,对权利人造成过度影响。

因此,颜君认为,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不意味着权利人对个人信息具有绝对的自决权,在面对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权利的冲突时,这个权益要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

此外,从维度上做利益衡量的时候,也要尽量维护数据的全面客观真实,结合可分割原则,保留从个人信息分离出来的其他信息。尽量做到既保护个体利益,也不对后续的信息流动和数据利用行为造成过大的负担和影响。

至于公开数据的再利用,颜君指出,在保护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利的前提下,有效地协调公权力信息公开、促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等多重目的,做出具有一定开放的、合乎人格利益保护趋势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趋势的判断。

“一方面应当鼓励信息传播和流通的正面价值,鼓励相关传播主体和信息利用主体的正当利用,同时应当遵循对个体损益最小的原则。”她强调,对于个案,则应根据涉及到的利益冲突维度,对其强弱进行取舍对比,做出谨慎的个案判断。

采写:南都记者蒋琳

编辑:尤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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