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审理23件饲养动物损害纠纷案,顺德法院发司法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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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9-02 19:29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犬只往往作为首选,与之相应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为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提升群众文明养犬意识,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近5年受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分析,并于近日向社会发布相关司法预警书和典型案例,提示各方予以重视,做好相关普法教育和纠纷预防工作。

据统计,2016年至2020年7月间,顺德法院共审理23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这批案件纠纷常发生在邻里之间,案涉动物均为犬只,纠纷原因均为被告所饲养犬只攻击伤害原告或其犬只,其中有17件是受害人被他人所饲养犬只袭击、抓伤或咬伤,占比73.9%;6件为原、被告双方所饲养犬只打斗,受害人为拉开、保护自家犬只而被对方所饲养犬只咬伤,占比26.1%。

同时,案件具有突发性,案件取证困难,当事人多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犬只伤人多发生在一瞬间,受害人还未来得及反应就被咬伤,且被伤之后通常急于前往医院对伤口处理、注射狂犬疫苗等,之后才对纠纷进行梳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往往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而不予认定。

顺德法院分析,这类案件成因在于文明养犬缺乏有效监管和当事人缺乏安全意识,“多个部门之间缺少配合,无法形成监管养犬行为合力,条例落实力度不足;饲养者几乎完全没有给饲养犬只佩戴项圈、牵引绳、口套等安全防范装备的意识等。”

顺德法院建议,顺德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推进《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严格施行;政法部门要大力普法,引导居民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街道、社区要充分配合,引导社区居民安全、文明养犬;普通居民要积极学习,共同营造文明养犬社会氛围。

典型案例

犬只伤人具有突发性,因证据不足答辩不被支持

原告杨某去被告林某家维修洗衣机,在经过林某家里的后院时,被林某圈养的犬只咬伤上肢,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杨某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余元,林某辩称原告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犬只被锁在院内无法自行出去,杨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门进入后院,导致犬只受惊才伤人。

顺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被告林某饲养、管理的犬只将原告杨某咬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林某辩称原告杨某未经允许自行打开后院门锁导致被咬伤,存在重大过失,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共12万余元。

采写:南都记者陈飞龙 通讯员顺法宣

 

 

编辑:陈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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