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 准确认定防卫过当,造成轻伤及以下不属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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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9-03 12:39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近日,永州“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引发关注,也再次引起公众对正当防卫话题的探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明确,应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提到,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同时,姜启波提到,应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此外,《指导意见》第十条还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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