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认定新规来了!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两高一部”这一《指导意见》的印发马上引起舆论热议,尤其是媒体报道中“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表述令人振奋,一个重要的社会期待由此形成:被民间默认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权将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之所以说正当防卫权利是一项“沉睡条款”,或许与过往一段时间以来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例有关。近些年,每每谈到正当防卫,总逃不过2018年的昆山案。
彼时,在江苏昆山市某交叉路口,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在等红绿灯的时候,一辆汽车强行并入非机动车道,双方随后进行理论并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刘某某回到汽车驾驶室拿出长刀连续击打于某某,长刀在击打过程中掉落,于某某抢先一步从地上捡起刀并回砍刘某某数次,后者最终不治身亡。
这样一起案件引发了有关正当防卫的大讨论。认为是正当防卫的大有人在,不过,有律师就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某某抢过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均属正当防卫。但当对方逃离时还追着砍,那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种分歧体现了正当防卫沦为“沉睡条款”的原因和困境:思想上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实践中没有最高层面的案例指导。
因此,要厘清“正当防卫是什么”,并在此基础上以案说法解决“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问题。而着重解决这两点,正是本次“两高一部”出台《指导意见》期望实现的目标。
结合《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实践中,“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之所以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与此有关。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其次,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最后,要坚持法理情统一,不能简单司法。办案人员要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
姜启波的解析是《指导意见》总体要求的通俗版本,从中不难看出,一方面要求法律至上,把某些与法治社会不相符的社会观念剔除出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又呼唤伦理道德,在法律之外充分考虑法理情的关系。这两方面看似矛盾,但实际上却在“扬”与“弃”中相得益彰,平衡这两点的方法在于“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既要考虑案发的具体情境,不简单以是否死伤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也不能超脱案发的具体情境,把人性的伦理道德丢弃一旁。
思想统一之后,还需要具体案例的最高指导,以案说法,以案释法。防卫过当作为正当防卫的“孪生兄弟”,显然更需要着重关注。在最高法发布的7起典型案例中,就以“赵宇案”为例,详细解释了“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情况。最高法指出,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因此,尽管最后赵宇朝侵害人腹部踩了一脚,但目的是阻止其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并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的防卫行为除了包括私域,同样也涵盖妨害安全驾驶等公共领域,相信这些举措将极大唤醒正当防卫这一“沉睡条款”,为公众保护个人与公共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编辑:何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