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意见: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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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9-07 17:28

民间呼吁多年的学前教育立法有了新进展。据教育部9月7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南都记者关注到,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政府、家庭及社会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

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长期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不足,学前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偏低,存在入园难、收费高、师资弱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看来,存在这些矛盾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原有的办园体制、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新的学前教育体系尚未建立。另外,国家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学前教育发展缺乏经费保障。幼儿园生均经费还有提升空间,有的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公益性缺乏足够认识等。但其认为,学前教育矛盾的根本原因就是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不顺。

南都记者关注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章节,共9600余字。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发展原则,即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同时还规定了政府、家庭及社会的责任。

在政府层面,国家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国家应采取措施,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在家庭层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创设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社会参与的内容,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入园保障:除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南都记者关注到,《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对学前儿童的入园保障: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学前儿童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对于弱势群体,由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对学前儿童的特别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南都记者关注到,《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幼儿园的三种禁止行为,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对于幼儿园教师资质,《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在幼儿园任教。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民办幼儿园应当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幼儿园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 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

(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

(五)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幼儿园已经聘任前款规定人员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应当不予聘用;在岗期间患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需求时,政府应通过新建等方式解决

 “入园难”是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对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也作出了规定。

其中明确,幼儿园分为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或者军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此外为民办幼儿园,其中接受政府支持、执行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为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征求意见稿》表示,政府可以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 新建居住社区(居住小区)、老城及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改建等方式统筹解决。村镇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证农村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关于投入机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稳定的经费来源。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证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在同级教育财政经费中占合理比例。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周洪宇曾提交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他对南都记者表示,《学前教育法》出台的重点要解决学前教育的属性问题。一是要做到公益,二是要做到普惠。把这个性质弄清楚,学前教育的地位、重要性就出来了。解决了属性问题之后,还涉及到学前教育具体的发展策略。既然它是公益性的、普惠性的,那么在推进学前教育当中,政府应该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学前教育法要把政府的作用、责任明确的写出来。政府部门各自的责任、社会的作用、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学前教育的投入、法律责任等,这些内容都要进一步明确,对于推进学前教育事业有重要作用。”

南都记者吴单 发自北京

编辑:潘珊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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