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宝、水滴互助不能再野蛮生长了,银保监会:纳入监管

南方都市报APP • 奥一新闻
原创2020-09-09 11:19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以下简称“打非局”)在《保险业风险观察》刊登了《中国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提出要加大对借助互联网手段开展的新型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打击力度,并提及,相互宝、水滴互助等网络互助平台会员数量庞大,属于非持牌经营,涉众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如果处理不当、管理不到位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下面通过五问来了解打非局都提到了些什么具体内容。


问题一:什么才算非法商业保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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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主要涉及未经批准开展保险业务或设立保险机构、变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保险”为名虚假宣传销售、伪造销售假保险单证和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等行为。此外,最近一段时期野蛮生长的网络互助平台,本质上具有商业保险的特征,但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


问题二: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主要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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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化趋势明显。随着网络科技和第三方支付的飞速发展,相关网站和APP平台架设的技术门槛大大降低。一方面,依托8亿多网民的庞大消费群体,借助网络平台发展各类寿险、车险与理财型保险等产品;另一方面,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互联网平台成本低、传播广、溯源难,特别是大量的从事信息技术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无保险牌照、无代理资质,从事非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开展保险代理,游走在监管灰色地带,成为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滋生的温床和重要载体。互联网保险平台在借助网络科技公司海量流量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索赔门槛高、合同条款误导等问题。据统计,仅2018年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就达10531件,同比增长121%,成为投诉重灾区。

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往往采取多重包装手段,难以识别,特别是对于缺乏保险知识的普通消费者,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无论从宣传、销售还是理赔环节,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消费者若不出险索赔,很难发现其实质。

风险隐患和社会危害大。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数量庞大且逐年递增、涉及金额大、涉及消费者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有的不法机构和人员以保险为名,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之实,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有的严重侵蚀行业利益,影响保险机构稳健运行。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存在,不仅破坏保险市场的信誉,影响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信心,同时也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此外,相互宝、水滴互助等网络互助平台会员数量庞大,属于非持牌经营,涉众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如果处理不当、管理不到位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


问题三: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难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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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在调研中发现,不少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银保监局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存在分歧。有的银保监局认为自身没有执法手段和执法力量,难以开展调查取证、查处取缔等工作,建议参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由地方政府牵头,依靠公安力量开展。有的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属于中央事权,相关领域业务又比较专业,应由银保监局牵头开展调查、定性、处置等工作,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和保障工作。大家从各自实际出发,看问题角度和思路不同,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地带,需要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法规制度体系不完善。一是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缺少法规制度层面的依据。二是相关法规对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界定不够明确。此外,网络互助平台监管缺乏制度依据,处于无主管、无监管、无标准、无规范的“四无”状态。

三难问题突出。一是调查取证难。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主体往往涉及业外、辖外、境外,被调查机构配合意愿低,关键证据不易获取;不少参与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人员熟悉保险机构运作和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千方百计寻找监管漏洞来掩饰其非法行为。二是问题定性难。部分经营活动界定没有法律依据。三是跨部门协调难。部分案件线索须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但由于工作职责不同,对问题认识不一,在立案标准、办案程序、行为定性方面存在差异,跨部门协作有效性有待提高。


问题四:如何借鉴国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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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美国的做法。一是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奠定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基石。二是监管部门秉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三是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力量。四是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

借鉴英国做法。一是行业先行,监管后行,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共同作用。二是明确保险跨境业务管辖权。三是监管机构通过分析保险人提交的业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四是加强互联网风险监管。五是英国保险监管部门要求除自保性质的所有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其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六是2012年出台《消费者保险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借鉴日本的做法。一是日本金融厅是专门负责金融业监管的主要机构。二是通过《保险业法》及其实施规则来规范保险公司与相关机构的保险行为。三是通过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对非法商业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四是日本金融厅设商谈室接受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或咨询,以此发现线索。

借鉴国外网络互助保险平台监管模式。国际网络互助平台运营模式目前主要有个体互助模式(Peer-to-Peer Insurance,亦称P2P保险平台)、群体定制模式和其他创新模式三种。国际P2P保险平台普遍以小范围熟人参与为主,保险标的多为小额产品,分布范围较为广泛,业务涉众风险及卷款潜逃风险都比较小。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将P2P保险平台纳入监管范围,受到保险监管机构严格监管,必要时还接受证券监管的审查,一般不存在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情形。


问题五:有何政策建议及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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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工作联系机制。一是多渠道监测预警。地方政府在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银保监会系统以建设国家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平台为核心,促进各地方、各部门实现信息资源整合,加强对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监测预警,同时利用投诉、信访、举报等方式,多渠道获取风险线索。二是依法查处取缔。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银保监、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信访等部门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涉嫌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相关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和性质认定,对擅自设立保险机构、从事非法商业保险业务的,及时查处取缔。三是稳妥善后处置。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组织辖内宣传、网信等部门积极做好舆情管控引导、资产处置、信访维稳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的作用。在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中,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公司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积极与地方金融监管、公安司法、工商网监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获取对打击工作的支持帮助等。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活动的参与主体,必须落实自身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非法商业保险活动风险识别研判。

努力提升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一是宣传工作常态化。二是宣传手段多样化。三是宣传内容通俗化。

营造严厉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高压态势。坚持对所有保险活动实行严格准入、持牌经营,严禁无照驾驶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


资料参考:《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

作者:南都全媒体 助理研究员麦妙钿  研究员秦瑜娜

编辑:秦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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