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陈慧虹 魏琦 “老夫少妻”“小三将妻子砍成重伤”“亲子鉴定后离婚”……近日,江海法院受理了一起情节波折的离婚纠纷案件。
“老夫”婚内出轨 “小三”砍伤“少妻”
陈某年过五旬且事业有成、家产颇丰,与前妻离婚后在工作中遇到了比他年轻20多岁的小王,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
然而,陈某私下又与另一名女子交往,并与该名女子生育了两个孩子。某日宴席上,这名女子因忌妒痛恨陈某的妻子小王,竟然闯入宴席将小王砍成重伤。受伤的小王病愈后不久就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妻子:起诉离婚要求赔偿
丈夫:拒绝赔偿,怀疑子女非亲生
陈某与小王婚前曾签订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协议,但小王认为陈某违背了夫妻忠诚的义务导致小王险些丧命,理应向自己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陈某则怀疑小王所生育的子女非亲生要求做DNA亲子鉴定,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给小王。
后亲子鉴定证明了小王生育的两名子女均是陈某的亲生子。但小王认为陈某对她的怀疑使得双方最后一丝感情完全耗尽,而不愿意接受调解。
法官调解 丈夫道歉同意赔偿
江海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受理该案件后发现本案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双方的感情破裂程度严重、子女年纪幼小等情况,经过研判认为该案件调解难度系数极高,在这些复杂问题的背后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应当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给小王。
法官先致电陈某向其耐心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融情入理地进行劝说,使得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赔偿小王;随后法官又致电小王用真情化解了小王内心郁积的心结,最终小王同意调解。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调解结束后陈某亦诚恳地向小王道歉。
法官释法:
现行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并无法完全涵盖小王遭遇的此种情形,但是新修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中陈某与案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且生育了两名孩子,案外女子甚至砍伤小王,这种情形完全能够纳入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过错”的范畴;虽然民法典尚未正式施行,但是在本案中江海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宗旨精神巧妙运用在调解过程中并融情入理地打动了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得双方的恩怨情仇成为昔日往事最终和平离婚,不仅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编辑:罗忠明